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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22 20:21:10

 (一)保证的概念

      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债权人

 

               保证人          债务人(被保证人

(二)保证的特征

  1保证属于人保。

  2保证人为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3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信誉和不特定财产。

二、保证合同

  (一)保证合同的概念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主合同中的债权人签订的合同。

其特征与担保的特征相同。

(二)保证合同的种类

  1、一人保证合同和共同保证合同;

  2、单一形式的保证合同和最高额形式的保证合同;

  3、全额保证合同和部分保证合同。

(三)保证合同成立的条件

      1、保证人应为主合同以外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人;

  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四)保证人资格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机关及社会组织不得担任保证人,否则保证合同无效: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五)保证人的禁止性规定:

    * 国家机关;

    *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 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有例外;

    * 不得强令金融机构提供担保。

  2、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保证合同应当包括法定的内容。

(六)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务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包括《担保法》no2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5、保证期间:有约定时依约定;无约定时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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