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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保证人资格:
《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代为清偿的能力既包括代为金钱性质的清偿,也包括代为履行合同之债,被履行的合同之债可以是行为,如运输、服务等。
三、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和禁止主体
保证的本质是人保,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保障债权的实现,故保证又称为信用保,保证人的清偿能力、履约能力是决定债权是否能够实现的关键。
(一)合格主体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企业法人;
3、金融机构;
4、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5、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其他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二)禁止主体
担保法规定禁止作保证人的主体归纳如下:
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4、未经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案例:各银行中只有总行具法人资格,各地分行均为总行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分行对外提供保证需由总行书面授权,且授权明确,否则保证合同无效。
5、对外担保中无外汇收入的企业法人和无外汇担保权的金融机构。
四、保证合同的内容
《担保法》第15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注意事项:
银行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保证范围应包含主债权、利息、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但应明确金额或计费方式)。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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