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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释义】 本条是关于采伐许可证审核发放量的法律规定。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根据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的原则,在各有关单位提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平衡,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以各种采伐方式对森林进行采伐的最高数量限制。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所发放的采伐许可证准许采伐森林和林木的总量,不能超过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是控制森林采伐量的关键步骤,是保证森林资源合理经营和实现永续利用的有效管理措施,负责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必须将采伐许可证所允许的森林采伐量,严格控制在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之内,不得突破。
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释义】 本条是关于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和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是关于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根据本条该款规定,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提交的文件之一是伐区调查设计文件。所谓伐区是指确定进行森林采伐的林地。根据《森林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的规定,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还必须按照规定提交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和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其他单位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根据《森林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其他单位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木材生产计划,部队应提交师级以上领导机关同意采伐的文件,农村集体和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年度进行采伐的,都应当提交上年度更新验收合格证。更新验收合格证,是林木采伐单位完成规定的森林更新后,由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给更新单位的更新验收合格证明。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森林采伐更新的管理规定。国有单位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并按照规定发给国有林林木伐区作业证。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国有林林木伐区作业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规定的伐区作业要求,发放许可证的单位有权对持证单位的作业情况进行检查。这样有利于提高伐区作业水平,减少森林资源浪费,充分利用森林资源。本条该款规定,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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