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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范围和各种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机关的法律规定。
本条这次修改森林法时作了部分修改。修改的内容为:将原森林法该条的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中关于“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规定修改为“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在本法有关条款、《森林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中都有具体的规定。在这次修改森林法中,增加上述规定,其目的是保证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把林木采伐量严格控制在年森林采伐限额范围内,防止随意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造成超限额采伐森林。
一、本条第一款是关于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范围的法律规定。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的准许采伐林木的证明文件。林木采伐许可证一般分为国有林林木采伐许可证和集体、个人所有林林木采伐许可证两种格式,内容包括采伐地点、面积、蓄积(株数)、树种、方式、期限和完成更新造林的时间等。采伐实行凭证采伐制度,可以根据已经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采伐林木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是本法规定的森林保护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关于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具体实行范围,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的规定,除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林为主要目的的竹材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凡是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在某些紧急情况必须采伐林木,但又来不及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针对这种情况,在有关法律法规中也有明确规定,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紧急防汛期,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国有林采伐许可证发放的规定。根据本条该款规定,国有林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根据《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是:县属国有林场和机关、团体、学校,由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单位、其他国有单位和部队,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审核发放;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直属的国有林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审核发放。
三、本条第三款是审核发放护路林和城镇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都具有特殊的防护作用和环境保护效能,只能进行更新性质的采伐。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是由有关铁路、公路和城市园林等部门组织种植并进行管理的,这些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必须在国务院批准的森林采伐限额内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本条第四款是关于审核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的许可证的规定。根据本条该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五、本条第五款是关于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林木,根据本法第一款规定是不需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就应当申请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这是因为,自留山上的林木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是国家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随意采伐。因此,本条该款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在需要采伐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六、本条第六款是关于采伐竹林的规定。竹林是我国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应当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各类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采伐,其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机关,适用以上各款的规定。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和单位,在接到采伐林木申请后,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一个月之内办理完毕。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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