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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留置权与抵销权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22 18:52:57

 留置权与抵销权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①性质不同。

留置权为担保物权;而抵销权为形成权。

②目的不同。

留置权的目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而抵销权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重复给付所造成的浪费。

③标的物的范围不同。

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抵销权的标的物可以为一切适于抵销的债权债务。

④效力不同。

留置权仅具有留置效力和优先受偿效力,并不能直接使双方债权债务归于消灭;而抵销权有因抵销而使双方债权债务在抵销范围内确定消灭、终局消灭的效力。

⑤权利的实现不同。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留置权人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而抵销权的行使只需向对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

⑥消灭原因不同。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抵销权不因这些原因而消灭。

强化模拟题

1、下列担保物权中 (   )必须在法律有规定情形时才可设立。

A权利质押          B动产质押

C抵押权            D留置权

答案:D。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只有在法律规定了可以留置时债权人才能享有,仅是当事人约定留置而无法律规定时不得享有留置权。

2、甲租住乙的房屋,租期至2006年10月。乙欠甲5万元债务,应于2006年9月归还。至2006年10月,乙仍未还款,并要求收回房屋和租金。甲可以(    )。

A.将价值5万元的部分房屋收归己有

B.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

C.以应付租金抵债

D.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答案:C。乙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虽然欠甲5万元债务,但5万元债务属于债的法律关系,不能直接产生物权的效力。因此,甲不能留置该房屋(也不符合留置的条件),也不能出售房屋优先受偿和直接将部分房屋收归自己所有。

3、有关留置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承运人为取得运费对承运的扶贫物资可行使留置权

B保管人为取得保管费对保管的救灾物资可行使留置权

C加工人为取得加工费对加工物可行使留置权

D财产的侵占人因对该财产支付了修理费,所有人未支付修理费的情况下,侵占人可行使留置权

答案:C。本题涉及留置权的消极条件和积极条件问题。对扶贫物资和救灾物资不得行使留置权。同时,留置权也不能因侵权行为取得。

  [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特殊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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