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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抵押权人的受偿顺位]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21 12:27:58

  [抵押权人的受偿顺位]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相关规定

《担保法》

第三十五条 【超额抵押的禁止】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 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五十四条 【抵押权实现后的清偿次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 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 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 比例清偿;   

(二)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 ;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 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担保法解释》

第五十一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 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第七十六条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 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第七十七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第七十八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命题题眼

本条的主要考点是:

1、同一财产能否向数个债权人做抵押?

对此,物权法和担保法都允许,但物权法规定的精神与担保法的规定又有所不同。根据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只有在抵押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时,抵押人才可以就同一抵押财产向其他的债权人再次抵押,而且向数个债权人抵押担保的债权总额不得超出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例如,如果抵押人以价值100万元的房屋向甲抵押贷款了50万元,那么抵押人还可以向乙抵押贷款20万元,向丙抵押贷款30万元;如果抵押人以该房屋向甲抵押贷款的数额恰好是100万元,那么他就不能以该房屋再向乙和丙抵押贷款了。

物权法不再限制同一财产的重复抵押行为。以同一财产向同一债权人或者不同债权人多次抵押的,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其抵押财产的价值,数个抵押权依照本法规定的顺序清偿。是否在同一财产上设定数个抵押,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和决定。

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原则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无论是不动产抵押还是动产抵押,数个抵押权都已登记的,都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这一原则是针对动产抵押而言的。因为在不动产抵押中,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发生抵押权的效力,也就不会发生未登记的抵押权与已登记的抵押权之间清偿顺序的问题。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这一原则也是针对动产抵押而言的。

这一原则与担保法的规定不同。担保法第54条第(2)项规定,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根据本法第178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担保法的上述规定不再适用。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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