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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21 12:16:11

  [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灭失后重新分配]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 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 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 基地的,不予批准。

命题题眼

本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以及宅基地灭失后的重新分配等事项,不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主要考点是:

1、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

1)宅基地归集体所有,由农民使用。

2)宅基地的用途是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

1)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担保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3)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集体成员身份享有的一种保障性的权利,作为基本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不应当流转到集体之外。因此,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3、宅基地灭失后重新分配

1)重新分配宅基地的客观原因是自然灾害等导致宅基地的灭失。

2)可以享受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权利人应当是因此而丧失宅基地的集体的成员

4、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物权法没有要求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取得)必须登记。

2)物权法没有明确要求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发生变更一律登记,但是对于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则明确规定了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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