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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21 12:09:27

 1)约定优先,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主物与从物之间存在“从随主”原则,即涉及主物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一般及于从物,转让主物的,从物随之转移。转让主物的行为被解除的,其效力及于转让从物的行为,但转让从物的行为被解除的,其效力不及于转让主物的行为。如,根据《合同法》第164条的规定,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买卖合同的,解除买卖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但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解除买卖合同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转让之外的其他处分行为,同样涉及从随主的原则。例如,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担保法解释》第63条)。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担保法解释》第91条)。

强化模拟题

1、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的是( )。

A.甲的锁和乙的门

B.房屋与墙壁

C.甲的电视机和遥控器

D.电脑和打印机

答案:C。本题中,甲的锁和乙的门,因不属于同一人,因此,不为主物和从物的关系。房屋和墙属于整体和部分的关系,不属于主物和从物的关系。电脑与打印机无法区分主物与从物。

2、甲生前留下遗嘱,将自己的三间平房赠与邻居乙。甲的侄子丙非常生气,在甲死后将与两间平房相连的3平方米的厨房占为己有,后来并拆除了厨房。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无权要求丙赔偿损失,因为甲遗嘱中并未明确将厨房赠与他

B.乙有权要求丙赔偿损失

C.丙应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D.按照民法原理,住房与附属于住房的厨房,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主物的所有权转移时,从物的所有权也转移。所以,丙应当赔偿损失。

答案:BD。

  [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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