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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所有权的取得】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21 12:06:04

 【所有权的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通意见》

84、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

85、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 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协议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 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86、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 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87、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命题题眼

上述三条是重点知识点,主要考点有:

1、所有权取得和物权取得的基本理论

所有权取得可分为一般取得和特别取得,善意取得和拾得遗失物等财产取得方式是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本章规定了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物权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取得物权;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取得物权。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创设取得,移转取得指按原状取得他人物权,创设取得指于他人所有权上设定用益物权。

物权的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某些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这三种物权的发生,某些法律行为仅能引起其中一种或两种物权的发生。

1)能够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

①合同。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②善意取得。

③继承、遗赠。

公民死亡后,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的物权。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④赔偿、补偿。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⑤判决、裁决。通过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取得物权。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⑥划拨。通过划拨取得物权。

⑦时效。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2)能够取得一种或两种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

①生产。通过生产劳动取得物的所有权。产品成就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产品所有权的时间。

②先占。通过先占取得动产所有权。

②添附。通过添附取得动产所有权。

④收归。将无主物、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有,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集体所有。

⑤征收。通过征收税费和政府有偿征收,取得物的所有权。

⑥没收。通过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财产,取得物的所有权。

⑦罚款。通过罚款取得金钱所有权。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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