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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集体组织的财产属群众所有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21 11:51:34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 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 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民通意见》

95、公民和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土地、山岭、草 原、 荒地、滩涂、水面等承包经营的权利和义务,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处理。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转包或者转让的无效。

96、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 生权属争议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侵权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命题题眼

上述法条规定了集体所有权,一般掌握。

1、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范围。

2、关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两点需要注意:

1)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者只有农民集体,城镇集体没有土地的所有权。

2)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包括耕地,也包括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3、第59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以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的规定

1)农民集体所有的特征就是集体财产集体所有、集体事务集体管理、集体利益集体分享。只有本集体的成员才能享有这些权利。

农村集体成员有两个特征:一是平等性,即不分加入集体时间长短,不分出生先后,不分贡献大小,不分有无财产投入等,其成员资格都一律平等。二是地域性和身份性。

因下列情形,丧失农村集体成员资格:一是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是因婚姻、收养关系以及因法律或政策的规定迁出本农村集体而丧失。如出嫁城里,取得城市户籍而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又如因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而丧失原集体成员资格。三是因国家整体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或者整体移民搬迁等原因,原集体失去继续存在的条件而终止,其成员资格亦当然丧失。

农民只能在一个农民集体内享有成员权利,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者多个集体成员权利。

(2)须经集体成员决定的具体事项范围。

4、第60条规定的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由谁来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规定。

所谓“代表集体”,是指行使所有权的效果归属于集体。所谓“行使所有权”,是指根据成员自治的决定对外行为。相关事项仍然应当由集体成员决定,而不是由所谓“代表”决定。

5、注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不是集体财产的所有人,只是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并且向所属集体负责,接受其监督。

6、根据第62条的规定,集体财产状况公布义务的义务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人。

集体成员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不履行该项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的规定,可以直接诉请法院判令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

7、第63条第2款规定的集体成员诉权

关于集体成员诉权,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

1)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可以针对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负责人做出的损害其权益决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这里的集体经济组织不仅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包括城镇集体经济组织。

2)提起诉讼的事由,是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负责人做出的决定,侵害了该集体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

3)提起诉讼的时间,本条没有明确限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私人所有权]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私人合法权益受保护]第六十五条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私有财产保护]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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