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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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女儿李某生前在无棣县农村信用社存款16540.55元。孙某与李某系恋爱关系,未登记结婚。2008年4月1月,李某因病死亡。李某去世后,孙某就将该存款占为己有。原告张某向孙某索要未果,提起诉讼。法庭查明,李某父亲已经死亡,李某没有留下遗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孙某与李某没有登记结婚不是夫妻关系,而且被告李某也没有立下遗嘱将财产赠与孙某,因此,孙某没有李某的财产继承权和受赠权,原告张某作为李某的母亲是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的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孙某理应将该存单返还,原告诉求理由正当合法,应与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问题
1李某财产的法定继承问题?
2孙某是否有继承权?
3孙某强占存单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核心
孙某是否享有对李某财产的继承权?
法理分析
继承开始后,由于种种原因,继承人的继承权会受到非法侵害,为保护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各国法律赋予继承人以继承回复请求权。所谓继承回复请求权是指继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继承人有权直接向侵权人提出恢复继承权原状.返还遗产,赔偿损失或请求法院给予法律保护,强制侵权人恢复继承权未被侵害时的原状,返还被侵占的遗产或赔偿继承人遭受的损失。
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1)必须是无继承权人已事实上占有遗产;
(2)遗产占有人没有合法的遗产占有根据;
(3)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权利人必须是享有合法继承权的
继承人;
(4)继承回复请求权的相对人是依法不享有继承权,而事实
上占有遗产之人。
如果遗产占有人虽然没有继承权,但有其他特别权利而占有遗产,继承人不能向其提出继承之诉,此属于个别诉讼问题.而非继承回复请求权问题。例如占有人通过出租、借用等方式占有被继承人的遗产或基于质权、典权、留置权等合法权利而占有遗产等,继承人均不得对占有人提起继承回复请求权,只有当占有人对遗产的占有没有合法根据时,才能对其提起继承回复请求权。如果部分共同继承人为了全体继承人的利益而占有遗产,属于合法占有;如果为个人刺益而占有其他共同继承人的遗产,超出其应继承的那部分遗产则属于无合法根据的占有。遗产占有人非依法定依据占有遗产给合法继承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损失,恶意占有人不能返还遗产时,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此外,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
权占有两种,有权占有又叫本权占有.包括物权、合同债权、监护人管理权等。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恶意占有两种。占有人致使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在本案中,被告孙某与李某没有登记结婚,在法律上不具有亲属法律关系,而李某也没有立下遗嘱将财产赠与孙某。因此,孙某擅自占有存单的行为构成了恶意占有,其侵犯了李母亲张某的继承权。《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孽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孙某理应承担将该存单返还给张某的责任,如果造成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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