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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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9日张某以陈某的的房屋作为抵押向A银行贷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为五年,张某将陈某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交付A银行保管,但双方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借款期满后A银行曾多次向张某催讨,但从未向陈某主张权利。截至2007年9月30日,张某尚欠A银行借款本息人民币65 42 1元未还。为此,A银行于2007年10月8日以张某、陈某为被告诉至’法院。
法律问题
1不动产抵押权何时成立?
2如何计算抵押权的诉讼时效
法律分析
(一)不动产抵押权的成立条件
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的成立以登记为前提的必要条件。例如《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187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至登记时设立。此外,《担保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担保法》第四十二条则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的范围,因此,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是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的必要条件
然而,就本案而言,张某、陈某和A银行没有对陈某的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毋庸置疑,本案的不动产抵押权并没有设立,银行不能对陈某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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