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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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的法律意义
动产和不动产在权利公示方法、权利变动要件以及诉讼管辖、法律适用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①二者的权利公示方法不同
不动产上的权利一般是根据登记薄的记载来认定,而不必依赖对物的占有状态来判断。动产则除少数例外情形如汽车、船舶外,只能以其实际占有情况作为其权利的公示手段。
②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须以登记的完成为其要件,而动产物权的变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则多以交付为要件。
③在二者上面所成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
用益物权多以不动产为客体,质权、留置权多以动产为客体。
④诉讼管辖及国际私法上的法律适用等有所不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标准
我国《物权法》没有对动产和不动产进行界定,一般是以物能否移动并且是否会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作为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分标准。
①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其价值的物。在我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都对不动产做了列举式的规定。根据前者第92条的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后者第186条的解释是:“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上的不动产除土地外,还包括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
②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其特征是能够移动并且其价值不因移动而受损,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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