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公共管理行为概述
1. 公共管理行为的含义:是指公共管理主体为实现一定的公益目的而实施的各种活动及其过程。
2.
区别:有没有行政权以及作为后盾的强制力。
3.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具有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
从主体上看,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
从性质上看,行政行为是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
从效果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为。
4. 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立法、决定、命令等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如具体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
5. 公共管理行为的特点:组织性、关联性、强制性、妥协性、适应性
6. 公共管理行为的功能:是指公共管理行为所产生的实际效果。
7. 公共管理行为的功能:⑴维护功能:①对内维护功能: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②对外维护功能: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
⑵监管功能:指公共管理主体对各种组织和每个人影响社会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使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得以保证。
⑶裁判功能:指公共管理主体通过实施公共管理行为,对不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些争执和纠纷进行裁决
⑷服务功能:①面向全社会的服务功能②面向特定群体的服务功能
⑸发展功能:指公共管理行为具有不断完善、不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趋势。
8. 公共管理行为的效力:是指公共管理行为合法成立后所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
9. 公共管理行为的效力分为:
⑴先定力:指公共管理行为一经做出,即假设为合法有效,有关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
⑵确定力:指合法生效的公共管理行为,其所规定的内容未经允许,不能随意变更或者撤销。
⑶约束力:指合法成立并确定生效的公共管理行为,其内容上具有约束限制的力量。
10.个人行为 VS. 职务行为:只要国家公务员运用了其所任职务上的职权,就是职务行为,而不论其主管动机和目的是什么
违法职务行为:行政机关是行政违法责任主体,行政机关中的公务人员个人则是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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