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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道德律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18 10:21:30

 “绝对命令”   “有理性者”同时是一个行动者,这一点是不用证明的,因为纯粹理性不论是用于认识还是用于实践,本身已经在行动了。那么,这种行动与自然过程有什么区别呢?区别就在于,有理性者的行动是有意志的,即它不是像自然过程那样“按照法则”而运作,而是“按照对法则的表象”来行动,因而是一个合乎“目的性”的过程,这就是实践理性的特点。于是实践理性的规定对它来说就成了“命令”,被表述为“你应当……”。但命令也分为有条件的(假言的)命令和无条件的(定言的)命令。纯粹实践理性的“绝对命令”唯一的“条件”就是实践理性本身,即要保持理性的实践运用本身的逻辑一贯性(合法则性)。这条绝对命令被表述为:“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而行动。” 

三种表达形式  康德认为,这条道德律有三种不同层次上的表达形式。第一种形式是:“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 
“人是目的”  但道德律的这种通俗的表达方式还只是从行为的自然后果上来考虑的,因而只考虑到行为实现出来的普遍性形式,而未考虑行为的实质性动机,这就有可能被利用来掩盖某种并非理性的目的。于是康德提出了第二种、即更高的表达形式:“你要这样行动,永远都把你的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个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同时用作目的,而决不只是用作手段。” 
意志自律  然而,康德所谓的“人性”(Menschheit)并不是单指地球上的人类的性质,而是任何“有理性者”的一般本性,因而它并不是仅仅主观上作为人的目的,而是被理性表象为“客观目的”,即任何一个有理性者一般“能够拥有目的”这一客观法则。意识到这一层,上述道德律就有了第三种表达形式:“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这一理念。”这就是一般意志的自我立法或“自律”(Autonomie)的原则,它比前一种表达形式更高。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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