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
有几个相同方面
两者主要区别在于:法定许可须付酬,合理使用不必付酬
法定许可方式有下列几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已发表作品
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属于法定许可
注意:
1.编写教科书的目的是为了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为其他教育目的编写教材不适用法定许可的规定
2.教科书是指课堂教学所用的正式教材,不包括教辅
3.汇编使用的作品在种类和数量上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4.如果作品的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就不能使用
(2)报刊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属于法定许可
注意:
1.相互转载、摘编只限于报刊之间
如要转载以图书形式出版的作品,应依法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直接支付报酬
2.首次刊登作品的报纸或期刊无权不准许其他报刊转载、摘编该作品
只有著作权人才享有这项权利
3.进行转载或摘编的报刊,应当说明最初登载该作品的报刊名称和期号
4.如果作品的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许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就不能转载、摘编
(3)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就属于法定许可,不必再次经过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注意:
1.作品在报刊上发表或现场表演都不能作为法定许可的条件
只有当作品已经被授权合法制成录音制品后,才适用法定许可
2.仅限于音乐作品,不包括曲艺、诗歌朗诵等文字作品及其他作品
3.如果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许以这种方式使用的,其他人就不能使用已有录音制品再制作录音制品
4.再次制作的录音制品,其制作者不得擅自复制、发行、出租或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取报酬。如果要将再次制作的录音制品复制、发行或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制作者必须取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作品表演者、已有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作品的广播权仅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向其付酬;
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不享有广播权,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不向其付酬
(事先另有约定,则按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处理)
(第六节内容: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著作权中的各项财产权利,著作权人除了自己行使外,更多地是授予他人行使并由此而获得一定经济报酬,使无形的财产权换来有形的实际财产
最为常见的授权方式:是许可使用
有时也将某项或某几项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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