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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第五章 出版行政管理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5-16 16:19:58
 第五章  出版行政管理
重点提示:出版行政管理的概念,实施出版行政管理所依据的主要法律规范。出版单位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出版单位的等级评估;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对书号、刊号的管理要求;出版物质量管理,出版物样本送交制度。国家对书刊印制的管理,国家对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活动的管理。国家对出版物市场的管理。国家对出版活动的扶持政策。国家对出版活动的奖惩措施。
第一节  出版行政管理概述
各国国情不同,同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国情也有所不同,因此,政府机关对社会行业进行行政管理,内容和方法上也有所不同。本章讲述的是我国现行的出版行政管理。
一、出版行政管理的概念
出版行政管理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出版活动进行管理的行为。
我国出版行政管理的根本任务是:保障公民享有出版自由的权利,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保障和规范合法的出版活动,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培育和规范出版物市场,惩处违法出版行为,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
出版行政管理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实施管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我国出版行政管理实施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此外,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也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出版行政管理对象,包括各种出版物的出版单位、制作单位、印刷复制单位、发行单位。
二、依法实施行政管理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据各种法律法规进行出版行政管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断提高出版行政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出版工作者也要学习、掌握这些法律法规,这不仅是依法从事出版活动的必要保证,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备条件。
出版行政管理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我国参加的涉及出版活动的国际条约也是出版行政管理的依据,如《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对出版行政的管理也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
需要说明的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为适应出版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相关的出版行政管理的法规文件也会做相应的修订。因此,它们的内容和名称等均应该以国家机关颁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有关出版的规范性文件如有新增或废纸的,也应该以国家机关的公告为准。
(一)出版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
出版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次是各种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规整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涉及出版的法律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等。
此外,我国刑法中对出版有关的各种刑事犯罪及其行为人须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具体规定。对从事非法出版活动而涉嫌触犯刑律者,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求其责任。
(二)出版行政管理的重要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法规性文件称“行政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性文件,称“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所辖的行政区域。
目前,构成出版行政管理基本框架的是《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其中,《出版管理条例》系统、全面地对出版活动作了规定,是最重要、最基本的行政法规。
(三)出版行政管理的重要规章、规范性文件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全称是“国务院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以“令”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全国范围。地方政府规章是由地方政府制定的,仅适用于所辖行政区域。规章与法律、法规相比,规范的问题更具体,涉及面更广。出版人员应掌握具有普遍适应性的重要规章,还应该结合具体工作掌握更为具体的相关部门规章。
目前,我国出版行政管理的重要部门规章有《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此外,出版行政部门还发布过大量规范性文件,有些在出版管理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如《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书号实名申请管理办法》、《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等等。
第二节  国家对出版单位的管理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制品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互联网出版单位。法人出版报纸、期刊而不设立报纸、期刊社的,其设立的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一、出版单位设立的审批制度
对出版单位的设立,我国实行审批制,即设立出版单位须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国家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物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还规定了设立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互联网出版单位等出版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相关程序,并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以及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办法。这些规定都体系拿了审批制的具体内容和特点。
二、出版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审批和注销登记制度
出版单位因实际情况有变化而确需变更某些事项或者因故注销,应该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一)出版单位的变更审批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期刊、报纸变更名称,均应当按照新设立出版单位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同意。出版单位属于事业法人的,还应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互联网出版单位若有这类变更事项,还应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出版单位如有除上述变更事项之外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或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级新闻出版总局)申请变更登记,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出版单位属于事业法人的,还应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二)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备案
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不得超过180日。
(三)出版单位注销登记
出版单位因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主动停业,或者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被迫停业,或者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出版许可证,都应当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注销登记,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出版单位属于事业法人的,还应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互联网出版单位还应道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三、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这一规定,对出版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检登记制度),以加强对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等规章,明确了出版物年度核验的具体要求。期刊出版单位的年度核验每年进行一次,图书出版社、音像制品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核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出版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年度核验材料按时提交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
对于期刊出版单位,省级新闻出版局进行全面审核后,做出予以通过年度核验、暂缓年度核验或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决定。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级新闻出版局确定。省级新闻出版局完成年度核验工作后,应将年度核验审核情况和有关书面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对于音像制品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省级新闻出版局进行全面审核后,做出予以通过年度核验、暂缓年度核验的决定。音像制品出版社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是3个月;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暂缓年度期限,由省级新闻出版局确定,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级新闻出版局完成年度核验工作后,应将年度核验审核情况和有关书面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对于图书出版社,省级新闻出版局进行审核查验后,须出具审核意见保送新闻出版总署,由新闻出版总署做出予以通过年度核验、暂缓年度核验、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决定。图书出版社的暂缓年度核验为6个月。
凡通过年度核验的出版单位,予以登记。
凡是不通过年度核验的出版单位,撤销其出版许可证,注销登记。
凡是被暂缓年度核验的出版单位,应在暂缓期满时重新办理年度核验手续。如经过整改已达到年度核验要求,予以登记;如仍未达到年度核验要求,撤销其出版许可证,注销登记。
四、出版单位职业资格制度
国家建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2011年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简称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是国家对从业人员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所必备的素质和能力的认定。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技术编辑)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要求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凡在出版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规定级别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持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该制度对于各种人员的职业资格还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有:
第一,在出版单位担任社长(副社长)、总编辑(副总编辑)、主编(副主编)、编辑室主任(副主任)职务的人员,除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级及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凡在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或责任校对、责任技术编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领取责任编辑证书;否则,不能担任责任编辑。
第三,反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按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
(二)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取得
报名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
从2002年起,出版专业初级和中级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相应级别的出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不再进行。取得初级资格者,可以聘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务;取得中级资格者,可以聘任(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职务。
出版专业高级职业资格的取得,目前实行评审制度,将要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制度。
(三)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报考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报考不同级别的人员还需在学历和工作资历方面符合一定的条件。
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违犯出版法规受到严厉惩处者,均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四)对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获得者的管理
1. 接受继续教育
已获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还应不断更新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实践累积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新闻出版总署当年规定内容的面授形式继续教育不少于24小时,其余48小时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
2. 职业资格登记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续展登记和变更登记三种情况。已经按规定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无需办理职业资格续展手续,但应办理职业资格续展注册手续。
3. 责任编辑注册
取得中级及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拟担任责任编辑,应在进行首次职业资格登记的同时申请责任编辑注册;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责任编辑工作。持有责任编辑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若调离出版单位并不再从事责任编辑工作,由原所在的出版单位收回责任编辑证书交原注册机构统一销毁。
(1)首次注册
对于已经进行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所在出版单位经审核认为其已经具备与责任编辑相应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且其本人又能提交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则出版单位可统一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责任编辑注册手续。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如果同意注册,颁发责任编辑证书。
(2)续展注册
在为期3年的责任编辑注册有效期到期前30天,责任编辑证书持有者提交近3年继续教育证明等材料,由所在出版单位统一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展注册手续。
(3)变更注册
已经注册的责任编辑如果变更出版单位或者取得高一级别职业资格,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首次注册的具体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4)申请续展注册的资格保留期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责任编辑续展注册以致注册失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如能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责任编辑续展注册的资格。
五、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制度
国家对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图书出版社、音像制品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互联网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经理)和总编辑(包括副职),期刊主编,新华书店省、地市、县市店经理,省管书刊印刷企业厂长(经理),音像复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均须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单位领导无论是在职的还是拟任职的,都要在当年内或任职后半年内按照规定参加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级新闻出版局组织或制定培训机构举办的相应岗位培训班,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考试、考核合格,方可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分别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级新闻出版局指定的机构办法,在全国新闻出版行业有效。该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持证人要在有效期满后的第一年内再参加培训,重新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人脱离原岗位工作并改变岗位工作性质不超过3年的,回原岗位工作时其证书要经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核验方可有效;改变岗位性质时间超过3年的,其证书自行失效。
第三节  国家对出版业务活动的管理
国家对出版单位业务活动的管理是多方面的,根据出版专业中级技术人员工作实践的特点,本节则要介绍其中的几个方面。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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