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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与社会
一、法与政策
法与执政党政策在内容和实质方面存在联系,包括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社会目标等根本方面具有共同性。但二者的区别也很明显,主要表现在形式上:
1.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法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立法法》规定的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具普遍约束力,向全社会公开;政党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依党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体现全党意志,其强制实施范围仅限於党的组织和成员,允许有不对社会公开的内容存在。
2.规范形式不同:法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远远形式,以规则为主;政党政策则不具有法这种明确、具体的规范形式,表现为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等,更多具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
3.实施方式不同:法的实施与国家强制相关,政党政策以党的纪律保障实施。
4.调整范围不尽相同:法倾向于只调整可能且必须以法定权利义务来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诉性的社会关系和行为领域。一般而言,政党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为广,对党的组织和党的成员的要求也比法的要求为高。
5.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政策可应形势变化作出较为迅速的反应和调整,其程序性约束也不及法那样严格和专门化。
二、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都是社会规范,法与道德都起着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其相互关系是贯穿整个法理学、法哲学的问题。从法律的性质、特征、法的渊源、法律推理、法律实施,法律的效力等都涉及到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一)道德的含义
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不是永恒不变的,它随着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它与法律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均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有效性。但它们又是各有其功能的规范,在人类历史上,它们各自在政治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完全一样的。
(二)法与道德的区别
法律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范畴,道德属于社会意识范畴。法和道德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法律和道德起源的时间不同
道德在原始社会(或初民的社会)作为独立的或与宗教、习俗(习惯)相混合的形态而存在,道德是逐渐形成的。而国家的实在法(国法,法律)只是随着一定的条件的成就而成就,如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变化、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语言文字的发达等等,才在一定的社会阶段出现,由国家通过一定程序产生。
2.法律和道德调整的范围不尽相同
道德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要广泛得多。一般地说,凡法律调整的关系,大多也由道德调整。而且,道德调整的对象不仅是人们现实的行为,而且还包括人们的思想、品格和行为的动机。在此方面,尽管法律在惩罚违法犯罪时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它不能惩罚这种主观过错本身。另外,在一定条件下,它们调整的范围可以相互转化:原本只属于道德调整的某些问题,将来可能由法律来调整;反之亦然。
3.法律和道德具体内容规定不完全相同
一般地说,法律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肯定、严谨,既规定人们的义务,也规定人们的权利,而且通常以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作为条件。道德的内容则不同,它侧重于人们的义务而不是权利,也不要求体现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因此,在法学上有一种看法,说法律具有“两面性”(既重权利又重义务);而道德仅具有“一面性” (只重视义务),侧重于个人对他人、对社会履行的义务。
4.法律和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通常是约定俗成的,存在于人们的思想和观念之中,即使通过文字表述,其内容也是比较原则、抽象的,其制定、修改和废除程序也很不严格。法律是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而存在的,其成文形态多为法典、法规等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它们的制定、修改和废除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
5.法律和道德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同
道德的实施,不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而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维护。可见,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道德正是以此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法律则不同,它的实施,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以国家机关为后盾,通过外在的强制(法律制裁)来强迫人们遵守。
6.法律和道德的历史命运不同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随着阶级的消灭、国家的消亡,法律也将不存在。而道德在无阶级社会中仍将存在。
(三)法与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非常有争论的话题,主要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必须建立在道德基础上,两者不可分离。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可与道德分离,对法律的评价与对法律的描述并不必然一致。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不能笼统地看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无论在本质方面还是在内容方面,都是相同的,只不过表现形式、调整手段不同而已。法律与统治阶级道德的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首先,在立法上对一些重要的道德要求、原则(如尊老爱幼、诚实守信)予以确认,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其次,在法律的实施上,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对合法行为的保护与奖励,既可以培养人们的守法意识,又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观念,使社会保持良好的道德风尚。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第一,法律规范必须要有道德作为价值基础。失去道德价值,就等于失去了判断法律善恶好坏的标准。第二,道德的状况制约着立法的发展,道德为立法指明方向。第三,道德对法律实施起着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在执法方面,较高的职业道德可以保证执法者做到秉公而断、执法严明;在守法方面,道德意识可以提高人们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尊严,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第四,加强道德调整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
在法律实践中,要正确认识法与道德的关系,既要看到它们的一致性和相互作用,又要看到它们的区别。不能把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简单混淆,把本来属于道德调整的问题当作法律问题来处理,或者相反,将法律问题当作道德问题来对待,从而将违法行为与不道德行为、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混为一谈。另一方面,也不能把法律与道德区别绝对化,甚至否认它们之间的必然联系。
(四)法与道德的冲突
1、法与道德的冲突的表现形式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矛盾体。道德与法律既然有一致的地方,也就不可避免地会有不一致甚至相冲突的地方。这种不一致或者说冲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 道德上不许可,但法律上是许可的。例如,法律规定某些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这一年,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民事权利即自动放弃。这一点,法律是许可的。但在道德上,这种民事权利是不能失效,从道义上讲,这种民事权利必须得以实现。
第二, 道德许可的,但法律上不许可。如关于安乐死的问题,曾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的关注。从安乐死本身来说,它是符合人道主义的。但因为安乐死操作性难等原因,法律对它仍持禁止态度。还有一个这样的案件:一个成年儿子老是打架抖殴、偷鸡摸狗,称霸乡野。公安机关曾多次对其教育甚至拘留,但仍屡教不改,一放出来又危害乡邻。乡亲们是深其害,却拿他没有办法。从某个角度可以说把他留要这个世界上除了危害乡邻外,再没别的作用。其父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采取了封建社会式的"大义灭亲"。案发之后,乡邻一起向法院为这位父亲求情,其场面不能不说令人感动。父亲虽然有所减轻,但仍不可避免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这里我们不能不为这位父亲感到遗憾,为道德感到遗憾,同时也为法律感到遗憾。公安机关多次对那位儿子进行制裁,但仍未使他本性好转,在这种情况下,父亲只好无奈地选择了他并不想选择的方式--"大义灭亲",从而引发了一场道德与法律的碰撞。任何事物包括道德包括法律都不是万能的,这使得道德不能完全解决好一切问题,法律也不能完全解决好一切问题。即使能解决,它们的解决方式及产生的后果也是不完全相同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也就无法避免。
2、 道德和法律相冲突的原因
第一,道德和法律产生的背景不同。道德是在原始规范的基础上产生的。而法律是阶级矛盾不可缓和、道德已无力对现实的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结果。因此,道德产生于社会观念中并存在于人们的信念里,是自发的,而法律却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特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第二,道德与法律的时效性不同。道德比较稳定,具有很长的时效性。历史的惯性使得道德不可能一下子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而改变。而在社会形势变化的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改变却相当剧烈。这样就出现了道德与法律在社会形势变化时期的冲突。例如,传统道德中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宣传“多子多福”。这种道德观念不可以能一下子就从人们的思想意识中消去,从而出现了这种还没来得及退出历史舞台的道德与新生的计划生育法的冲突。
第三,道德和法律的其它方面的不同。如表现形式不同,内容不完全相同,实施方式不同,产生的后果不同。这些不同所产生的不一致,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道德与法的冲突。
3、冲突的结果
道德与法相冲突往往出现两种结果:第一种结果,没有坚强的社会基础的法律在道德面前修改或崩溃,适应道德的新法律产生;第二种结果,在法律的影响下,一些旧道德退出历史舞台,形成与法律相适应的新道德。
4、如何解决法与道德的冲突
事物都是在解决矛盾中发展的。我们应当怎样解决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呢?一句话,就是要使道德和法律相冲突产生的结果符合历史发展潮流。
首先,我们应当认识到,这种不一致这种冲突只是在道德与法律相统一的这个大前提下的不一致和冲突。矛盾就是对立统一。道德与法律就是这样的统一体。道德与法律的统一性,使得我们能够解决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其次,我们要更为完备地进行立法,尽量避免出现法律的漏洞,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与道德进行不必要碰撞的机率。
再次,要在宣传法律的同时,对这进的旧道德进行批判,使道德与法律尽量吻合。
最后,要积极发展经济,发展科技。例如安乐死问题,随着科技的发展,随着法律的完善,我们相信它一定能够得到一个圆满的解决。
对于道德和法律,我们相信它们能够在社会各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法与文明
“法与人类文明”可以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在人类文明史中的地位,第二部分是法律制度和观念的演变与人类文明的进步。
(一)法在人类文明史中的地位
人类虽然是年轻的,但文明却是古老的。因为文明是人类所追求的理想状态,它是人类生存、生活、发展的价值与标志。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文明作为价值标准是超时空的。也许迄今为止,我们还找不到文明的准确定义。但这个模糊定义在现实生活中又是清晰的。比如当三个彪形大汉殴打一个弱女子时,谁都会觉得不应该;当海洋上的一条船正在下沉时,谁都觉得附近的船只都应该无条件救助;当人与人、国与国有纠纷时,谁都觉得战争并非是最好的解决手段。这一切都是潜在的文明的意识和规则。
人类文明又与人类的生存发展相联系。如果人类得不到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就谈不上文明。人类要战胜其它动物才能在地球上生存,这一点可真不容易啊。所幸人类做到了,我们人类的智力是超过其它动物的,所以我们生存了下来,所以我们才可以谈我们的文明。
人类以不文明的手段战胜动物,得以有条件来创造自己的文明。人类战胜动物之后面临两大难题,一是如何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二是如何处理人与人的关系。如何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是生存问题,比如战胜洪水、地震、飓风、SARS等。如何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管理问题,比如战争与和平等。本题所讲的文明与前者有关,但更是后者的产物,文明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高级状态。
法作为一种正义的规则,具有神奇的力量。世界如此之大,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回顾历史,你们说哪个国家哪个民族征服过全世界?几乎没有。我觉得能够称得上征服过全世界的,就是罗马人。罗马人征服全世界,第一次靠武力,第二次靠宗教,第三次是靠法律。武力是靠物质力量,宗教是钻研人们的心灵,法律就是靠管理。
法是文明的产物,是文明的标志,也是推进文明的工具,更是保护文明的武器,这就是法与人类文明的关系。
(二)法律制度与观念的演变与人类文明的进步
通过六个方面来分析法律制度与观念在历史上的变化,来显现文明的进步和提升。
1、法是什么
法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8世纪的《汉漠拉比》法典,由于它被刻在黑色的玄武岩石柱上,所以被称为石柱法。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伴随人类4000多年,但像空气一样,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概念。
人类对法的认识经历了从神定法到人定法的过程,它体现了人神思想从工具论到正义论的跨越,这显现了人类文明的进步。
法从神的社会回归人的社会后,世界上的国家从没停止过立法。法律最早是作为政治工具而产生并使用的,所以最早我们讲到法,什么是法,就是按照传统的理论:法就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就是镇压反革命的工具。后来我们认识到,法除了阶级斗争的工具这个性质以外,更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平衡器,中国从最早的“法制”到现在的“法治”,就反映了这种归结,这是人类文明的进步。
2、法与正义
法是一种规则,但这种规则必须符合正义,不正义的法是恶法,正如德国的拉德勃赫所说“法必须是良法,恶法不是法”,就是说我们强调法制,但这个法不是看形式上有没有法律条文,更要看法的内容有没有体现正义的价值。如果说只要有法律规定就是法,那么希特勒杀犹太人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但那是恶法,不能承认这就是法制。
关于正义的定义现在少说也有数百个,还会让我们争论几百年,但直觉告诉我们法是从善,而不是从恶,法不会让违法者获利,否则就不是正义。
3、法与平等
法必须符合正义,而正义的核心是平等。平等是法的属性,所以任何法都离不开天平。平等是法的属性。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法院的标志都是一个天平。我在英美国家看到,法的标志中,拿天平的是一个很瘦很高的女士,用黑布蒙着眼睛,意思是不讲情面,然后一只手拿着一把剑,另一只手托着一个天平。世界各国,法律机构、法院都是跟天平有关系的,因为平等是法的属性,平等是法的核心,不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谈不上法治。
平等的观念差不多与人类的历史一样悠久。法国有一个思想家叫卢梭,他在社会契约论里说“权利平等及其所产生的正义观念乃是出自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私,因而也就出自人的天性”。这句话你们理解吗?他就是说平等的观念来自于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私,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私都出于天性,每个人都做对自己有利的事情,不让自己吃亏,这样每个人之间就产生了平等。
中国已经加入了WTO,WTO的规则有很多,但其中有两项最最基本的规则,一项是非歧视,另一项是透明。这个非歧视原则也是平等的要求。
2003年12月24日全国发生了一个案件。就是张先柱案,他在安徽芜湖的公务员考试中,被认为是乙肝患者,拒绝录用他为公务员。结果他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控告公务员录取标准的不公平性。虽然此案最后被驳回,但是整个中国的法制史上将会留下他的痕迹,他对中国推进平等概念起了积极作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2005年1月20日,国家人事部、卫生部修改了以往的公务员录取的体检标准,取消了在身体、外貌方面的规定,并明确肝炎病毒携带者可以担任公务员,但各种慢性肝炎患者是不合格的,这就已经区别对待了。
上述标准的修改,似乎已经向平等迈进了一步,但如何理解平等,依然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农村劳动,男女之间的工分不同,平等吗?难道男女一样的工分才叫平等?农村女劳动力肯定比男的弱,也就是说评的工分一定不同,那是不是意味着不平等呢?我们找空姐,不管身高是平等吗?想象一下,如果把一个很矮的空姐招进去,试问她怎么把行李放到很高的行李柜上去?我们的高考招生如果只认成绩,不认地区,平等吗?高考是不是要按照全国标准来一致排线,才叫平等?如果这就叫平等,那么中国西部就永远没有大学,还是旧房子,永远不会有大工程。
孟德斯鸠说:“平等的精神的含义,并不是每个人都应当指挥或不受指挥,而是我们服从或指挥同我们平等的人们,这种精神不是要求我们不要主人,而是要和我们平等的人去当主人。”他说平等的意思,不是说每个人都是指挥官或每个人都不受指挥。校长可能只有一个,总统可能只有一个,但是这个流程必须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有机会的。这是一个很有哲理的思想,说白了,就是机会和程序的平等,而不是结果上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并不排斥差别对待。所以我们向西部政治倾斜,让他们也有大学生,这就是差别对待,差别对待也叫做平等。相反,合理的差别对待还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必经之路。所以,对富人的征税和对穷人的救济这不是不平等。
4、法与人权
这一个关系也会反映法与人类文明的进步。人权是指,人因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享有的或应当享有的权利,它包括健康权、生存权、自由权等等。人权原则已经成为民主国家政治和法律的原则。我们以前对人权是谈权色变,一讲到人权就好像是资产阶级的人权,好像社会主义没有人权,所以西方有些国家就打着人权的幌子来攻击我们中国。我们也讲人权,只是我们的人权标准和西方的不同,我们的人权首先是生存权,然后才是发展权。中国1998年已经签定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民主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3月14日,中国对八二宪法作了第四次修改,使人权入宪,并在第三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并保障人权”。走到这一步非常不容易,因为人权要强调人本位,强调人权高于物权,但是我们中国长期处于物权高于人权的误区之中,所以我们要确立人权观念是要经过痛苦的历程的。
在中国的大事件中,1980年的“渤海二号”是个大事件。中国以前发生事故都只追究行为人的责任,都只追诉行为人的责任,中国就是从这起事件以后,开始追究领导人的责任,防止官僚主义的延伸。1980年国家在渤海投资好几个亿的钻井台,装卸过程中遇到台风,由于指挥人员的失误,导致人员伤亡,国家损失不可估量,后来,追究钻井台领导人责任,不少被判刑。
事隔二十多年,有个幸存者写了一本回忆录,说,当时如果领导人能合理指挥的话,根本不会发生这么严重的事故,当钻井台面临危险的时候,救护船已经到了,所有人员的撤离都来得及。但当时接到命令:“人在国家财产在,人亡国家财产亡。要用每个人的鲜血与国家财产共存亡,要用每个人的鲜血来誓死捍卫国家机器上的每一颗螺丝钉。”最后,死了很多人,国家财产保住了吗?螺丝钉保住了吗?请大家想想,是国家机器上的一颗螺丝钉重要还是人重要?人的生命是无比宝贵的。而在当时的观念中,物权高于人权。
我国2003年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全国电视上引起了一场大讨论,叫做“是不是可以撞了白撞?”这个观点最早在上海提出来,在全国范围内引起热烈反响,存在两种不同观点,肯定说认为,撞了白撞虽然有些残忍,但现在有些行人太不遵守交通规则了,所以必须付出痛苦的代价或经过一个痛苦的过程,实施三五年,谁都不会乱闯红灯了。反对说认为,现在有些司机素质不高。他们没有上升到人权和物权关系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
我们人权有很多,教育权、健康权、自由权等,但最重要的权利是生命权,一个人的生命只有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剥夺?就是,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才可以剥夺,那就是制定刑法,刑法里面规定的几个死罪,杀人、抢劫等等,现在包括经济方面有些犯罪也可以被判处死刑,包括贪污、受贿;第二,哪怕这个人真的犯了死罪,是不是一定要判死刑,马上要判枪毙?也不一定,要经过公检法三家,公安机关抓捕调查取证,检察院起诉,然后再由法院审判。法院有一审二审,还可以让律师辩护,当事人还可以自辩,最后哪怕是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还要经最高法院进行核。你看,这要经过多少程序来把握每一个人的生命!现在你说撞了白撞,意味着一个人乱闯红灯,乱穿马路,不经过一审二审,不经过最高法院的核准,不经过当事人的自行辩护,就可以被判处死刑,并且立即执行,连诉权都没有。全国人大确实英明,最后在法律通过的时候否定“撞了白撞”。这是人权观念的胜利。
世界上最好的超市是英国的超市,它的管理是最好的。一个在英国留学的中国留学生在逛超市的过程中不小心打破转弯处的一瓶红酒,服务员听到声音,马上冲过来。第一句话问“先生您有没有伤着,要不要送您去医院”,并告诉他,今天我们超市让您受惊了,所以您今天在我们这里所购的所有商品都免费。
现在超市遍布各地,我国现在的超市在硬件设施上已经不比欧洲的差,而且规模很大。但如果这件事发生在中国,我敢说十有八九的服务员会急急忙忙冲过来,而且恶狠狠地问“谁打破的?”这两种不同的问法其实反映了不同的理念。一种是人本位,一种是物本位,一种是人权高于物权,一种是物权高于人权。
现在的宾馆,有的已经达到四星级左右,但软件方面还没跟上,服务指南第一张纸就是“赔偿价格表”,上面写着毛巾5元、酒100元等等。从管理理念上来说,这绝对是个误区,因为人家是来享受的,为什么要给大量没有赔偿可能的人赤裸裸地看这张表呢?相反,我们有时候到五星级宾馆去,若他们正在装修,我们会在前台看到总经理的一封信,写着“阁下,欢迎您下榻我们酒店,我们酒店现正在装修,如果为您带来不便,请您见谅。”
5、法与人性
这也是对人类文明的一种考验,人权与人性是一对非常相近的概念,但又是有差异的,人权是指人的权利,而人性是指人的本质属性,包括衣食住行喜怒哀乐。人性是人权的基础,所以法与人性又是有联系的。现代文明要求我们的法律内容、执法方式要与人性相吻合。
从古代的同态复仇到现代的法治制度,体现了文明的进步。我们的死刑手段也在文明化,从最早的十字架刑到火刑、水刑再到绞刑、刀刑(砍头),直到现在的枪决。废除死刑也是一个文明的趋向。
与人性相关联的法律正在制定与修改,说明法与人性是很有关系的。比如说堕胎的合法性和安乐死始终是世界上争论较大的问题。所以有些反对的国家在抗议时提出“堕胎者就是杀人犯”。但这也要根据国情,各个国家有各个国家的条件、情况,计划生育在我国是一个无可质疑的国策,应当坚持。另外一个争议较大的就是安乐死,即当一个人患了病,生不如死的时候,可不可以让他死去。
保护弱者也是人性的反映。泰坦尼克号在大海中下沉的时候,船长下令“让妇女先走,哪个男人先走,我就开枪打死他”。相比之下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的新疆克拉玛依的大火灾中,有人却喊“同学们,让领导先走”。结果很多学生被大火烧死,这是人性的差异。
我们要证明,人性不是资产阶级的专有品,我们共产党人既要讲原则又要讲人性。
6、法与私权
什么是公权?什么是私权?这是法律上的一对范畴,国家的权利,集体的利益都叫公权力或公权利,个人的权力就叫私权。这对范畴的处理也体现了文明的程度,法对私权态度的演变,同样也体现了人类文明的进步。
在工作方法上,我们也经历了从公私不分到公权与私权分离的过程。2002年8月18号晚,中国发生了一个案件——延安一对夫妻看黄碟案。延安一个镇里,一对夫妻新婚之夜,在家看黄带,被举报到派出所。警察强行要求开门,进去后,把电视机录相机搬走作为证据,还要处罚。在全国引起了大讨论,法学界大多数人都指责这个警察,认为处罚没有依据,因为对黄色录象带的处罚按照法律规定,只限于制作,贩卖,传播,没有规定夫妻两个自己不能看。警察就抓另外一个理由,说他冲进去拿录相机时,与当事人打了起来,说夫妻俩防碍公务。所谓防碍公务,必须是防碍合法公务,违法的不构成防碍公务,警察破门而入要到他家检查,有没有搜查证?有没有执法证?都是没有的,人家住宅是个房子,不是公共场合,警察想进去就进去,是非法侵入住宅而不是合法公务。这个争论对中国人性的推动很大。一个人的房屋是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普通法上有条规则,说“你的家哪怕是摇摇欲坠的茅房,风可进雨可进,皇帝的千军铁蹄不可进”。你在社会上如何不安宁,担惊受怕,但是回到自己的家,就是安宁的。住宅权是受到法的特别保护的。我们在公法学上有条规定,叫做公权利是不授权便无权,私权利是不禁止就自由。国家的权利,比如说行政机关要处罚你,是公权利,公权利一定要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就没有这个权利,这叫法不授权便无权;私权利,比如说公民要穿什么样的衣服,只要法不禁止就自由。我们的法律要尊重公权与私权的界限,要注重对私权的尊重与保护,这也是人类文明的进步。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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