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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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含义: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2、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置与自治机关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省级)、自治州(地级)、自治县(旗,县级)三级。
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我国自治机关在行使一般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享有和行使自治权。
3、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
自治权是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自主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力。
教师活动:阅读教材第80页图表,看看自治机关有哪些自治权?
学生活动:认真思考并积极讨论,踊跃发言
教师总结: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范围、内容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主要有:立法自治权、变通执行权、经济自治权、文化管理自治权、其他自治权等。
4、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必然性
这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 “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点,各民族在长期斗争中形成的互相依存的民族关系。使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具有坚实的社会和政治基础。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显著的优越性
教师活动:阅读教材第81-82页内容,思考讨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表现在哪里?
学生活动:认真思考并积极讨论,踊跃发言
1、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
民族区域自治以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是国家集中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使各族人民特别是少数民族人民把热爱民族与热爱祖国的感情结合起来,自觉担负起扞卫祖国统一、保卫边疆的光荣职责。
2、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充分享有自治权利。自主管理本地内部事务,满足了少数民族人民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愿望。
3、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民族自治地方以一个或几个少数民族为主体,同时包括当地居住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各族人民和各族干部之间联系更加密切,逐步消除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
4、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自治机关能够结合本民族、本地区特点,把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协调起来,充分发挥各自的特长和优势,调动各族人民参加国家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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