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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
2、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且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我国采用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军队)相结合,且以地域代表制为主的代表制。
全国人大代表总数不超过3000名,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各选举单位代表名额。
3、人大代表的任期:全国人大、县、乡人大都是五年。
4、全国人大职权(宪法第62条)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2/3以上全国人大代表通过可修宪。
(2)确定和修改基本法律:非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立法法7条)
(3)选举、决定和罢免领导:
有权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央军委主席;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根据主席提名,有权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人选。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5)最高监督权:
应当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负责(但不报告工作):中央军委主席
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5、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
(1)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临时召集。
(2)通过议案的程序:
一是提出议案。有权提案的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
二是审议议案。①国家机关议案: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②代表议案: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三是表决通过议案。宪法修正案需全国人大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四是公布法律、决议。法律案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形式公布,其他议案可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公告公布或国家主席以主席令公布。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性质地位: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
2、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且应有适当名额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3、任期: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4、职权(宪法第67条)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宪法解释权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的修改权专属于全国人大)
(2)基本法律以外的立法权
必须制定法律的事项(法律的绝对保留事项:立法法第九条)
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
(3)解释法律——有权解释自己制定的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4)监督国务院和省级立法与决定的合法性:有权撤销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级权力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注意:只能撤销,不能改变
(5)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
(6)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向国务院及各部委、最高法、最高检提出书面质询案;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在每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做工作汇报;有权开展法律实施的检查。
注意: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无权对中央军委、国家主席提出质询案,中央军委和国家主席也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做工作汇报。
(7)决定、任免领导: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人选,根据最高法院院长提请,任免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检检察长提请,任免最高检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8)重大事项决定权: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5、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
(1)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2月举行一次,省级人大常委会可派主任或副主任列席;
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处理日常工作。
(2)工作程序与全国人大类似。记住有提案权的主体: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
6、全国人大各委员会
目前的常设性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代表的权利:
(1)出席全国人大会议,行使代表职权。
(2)提案、建议和意见权: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有权向全国人大会议提案。
(3)质询、询问权: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代表在审议议案时,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
(4)有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罢免案必须由全国人大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代表提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
(5)全国人大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全国人大代表若因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6)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
(1)暂停代表职务: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但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2)代表资格终止:地方人大代表迁出本行政区域;辞职被接受;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被罢免;丧失国籍;被剥夺政治权利。
(三)国家主席
1、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元首,是独立的国家机关,不参与行政工作,不对全国人大负行政责任。
2、45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国公民可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
3、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4、主席的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全国人大或常委会通过的法律都由主席以主席令形式公布。命令种类:根据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决定,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2)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根据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外交权:
①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注意:这一权限不需要“根据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决定”。
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注意:这里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而不是全国人大。
(4)荣典权:根据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副主席没有独立职权,协助主席工作。
5、主席职位的补缺:
★国家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四)国务院
1、性质和地位:国务院是我国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从属于最高权力机关,由其产生并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
2、组成和任期:总理1人、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总理根据主席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根据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总理提名,变更除副总理、国务委员以外的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任免决定作出后,都由国家主席宣布任免。
国务院每届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任不得超过2届。
3、工作制度
(1)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2)会议分为全体会议与常务会议。
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
4、职权:
(1)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
(2)行政措施的规定权。
(3)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提议案。
(4)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并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5)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部委或下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命令、指示、规章。
注意: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都可改变或撤销;人大对同级人大常委也可改变或撤销;人大常委对同级政府或下级权力机关只能撤销不能改变。
(6)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7)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对对外事务的管理权。
(8)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9)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0)行政机构编制的审定权和行政人员的任免权、奖惩权。
5、国务院各部委:
部长1人,副部长2-4人;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5-10人。
6、审计机关
(1)国务院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五)中央军委
1、性质和地位:中央军委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2、组成和任期:主席、副主席若干、委员若干
注意:军委主席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出候选人名单,并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军委其他组成人员则由军委主席提名,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中央军委组成人员,全国人大常委无权。
3、领导体制:主席负责制
(六)地方各级人大及政府
1、地方各级人大
(1)地方各级人大任期均为5年
(2)县级地方人大及以下(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采用直接选举;省级和设区的市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会选举。
(3)选举与罢免权:有权选举并罢免本级政府的行政正、副首长;县以上人大还有权选择并罢免本级法院院长及检察长,但检察长的选举或罢免须报上级检察院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4)监督权:有权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5)立法权
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省级人大及常委会,且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会所在市、经济特区市、经国务院批准较大市,且需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省级人大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6)会议制度:寺方各级人大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1/5以上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7)工作程序
提案权:县以上地方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地方人大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政府。
其他与全国人大工作程序一样
(8)专门委员会
省级人大可根据需要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专门委员会。
注意:只有省级有权设专门委员会,县级无权。
2、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1)省级人大常委会(包括设区的市)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并设秘书长一人;县级及以下人大常委会不设秘书长;乡镇级人大不设常委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期为5年;乡级人大任期也为5年
(3)有权撤销本级政府不当决定;有权撤销下级人大及常委会不当决定——都是无权改变
(4)省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省内中级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级检察长提名,决定检察分院检察长任免。
(5)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至少每2月举行一次;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主任、副主任。
3、地方各级政府
(1)省级政府(包括设区的市级政府)由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县级政府不设秘书长。
(2)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的政府:①省级,报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②省会所在市、经济特区市、经国务院批准较大市,报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省级政府及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3)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撤销或改变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4)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政府工作部门、设立审计机关;乡政府一般不设工作部门;不设立审计机关。
(5)省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由本级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则由本级政府报请上一级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6)政府的派出机关
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
县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区公所
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
4、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注意:一级政府肯定不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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