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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犯罪主观要件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10 23:37:05

  一、犯罪主观要件概述

    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包括故意、过失、动机、目的
    二、犯罪故意
    (一)概念
    《刑法》第14条第1款:“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1.认识因素:“明知……会发生”——“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
  2.意志因素
   (1)希望: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有积极追求的态度,并采取一系列的积极行为促使结果发生
   (2)放任:虽不希望、追求这种结果发生,但也不采取措施防止这种结果发生,而是任凭发生,结果的发生也不违背行为人意愿
(二)犯罪故意的种类
    1.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1)为了追求甲犯罪结果,放任乙犯罪结果发生(2)为了追求某种合法目的,放任某种危害结果发生(3)犯甲罪过程中,为达到该目的,又实施了另一行为,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
  三、认识错误:行为人故意实施危害社会行为过程中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相符合
    包括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一)法律认识错误: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或者在法律上如何处罚存在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但在极特殊情况下,也有不成立故意的可能性。(教材P55)            
 1.法律上认为是犯罪,行为人自己认为不是犯罪
 2.法律上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认为是犯罪
 3.对如何处罚有认识错误 
(二)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不一致
 1.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一犯罪构成的范围:(1)对象错误(2)打击错误3手段错误(3)因果关系的错误 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与行为人认识不一致
2.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即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
分为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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