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即成犯: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法益同时消灭的情况
(2)状态犯: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但法益受侵害状态仍在持续的情况
(3)继续犯: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非法拘禁罪
(三)危害结果的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2.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
3.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
(1)作为选择法定刑的根据:234条的三个幅度
(2)作为法定量刑情节
五、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概念:犯罪行为引起或决定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内在联系
第四节 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
(一)刑事法定年龄(刑事责任年龄)
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第17条第2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17条第1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的特别规定:
1.第17条第3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17条第4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17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7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
( 1.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生日的第二天为满周岁 2.应从出生之日计算至行为之日而非结果发生之日)
(二)辨认控制能力
辨认:行为人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
控制:行为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1.精神病人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18条第2款:“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18条第3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醉酒的人
18条第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及盲人
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由负责人决定,由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特点: 1.单位整体的刑事责任,不是内部各成员的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双重性:既追究单位又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单位责任的局限性:只能判处罚金
1.应根据行为人在单位犯罪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认定,而不能片面地根据其在单位中职务、
地位的高低进行判断,不能唯身份、唯头衔
2.无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主观上一定要对单位犯罪行为具有认识
3.对于受领导指派或者奉命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