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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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及其威信,同时该罪还会侵犯到被骗者合法权益和利益。
2、客观方面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行为包含两方面的要素。
第一,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是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如普通科员冒充科长;
三是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冒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冒充影视明显、华侨行骗的,不构成本罪。
第二,行为人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
所谓招摇撞骗,是指以冒充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谋取非法利益。这里的骗取非法利益包括骗取一定数量的财物或其他物质性利益,也包括指骗取职位、荣誉、资格或骗取玩弄他人的感情等情况。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年满16周岁并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故意地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具有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而有意冒充,二是故意地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而到处炫耀,欺骗。
一般而言,本罪的行为人具有谋取某种非法利益的目的,如骗取待遇、地位、荣誉、财物或者玩弄女性。
(四)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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