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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10 23:19:48

 概念: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客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法定刑:5年以下有期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概念: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客体:国家保密制度
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禁止性命令的行为。
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犯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照前述规定酌情处罚(轻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返本罪的处罚)
备注:情节严重
 
枉法仲裁罪(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之第399条之一)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第2款、第4款)
枉法仲裁罪:“依法承担仲裁责任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枉法仲裁罪与枉法裁判罪在罪行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规定如出一辙,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不同,枉法仲裁罪的主体是依法承担仲裁责任的人员,而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法院中从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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