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一般是动产有形物,也包括一些无体无形物,根据最高院1997年的司法解释,主要有电力、煤气、天然气等,但不包括刑法已有特别规定的对象,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公文、证件、印章、林木等。
另外,根据刑法265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盗用他人通讯线路、电话号码,也构成盗窃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1)盗窃罪的行为表现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秘密窃取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别人不知道的方法取得财物,包括行为人自以为秘密而实际上很容易被发现的手段。
2)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三次或以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盗窃罪的数额应以行为时盗窃所得的实际价值为准,旧货物应当进行折价,有价证券应以盗窃当日国家牌价或当日平均价格折算成人民币价格。
盗窃违禁品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应适当考虑财物的主观价值:被盗财物对被害人生产、生活等作用的大小。
扒窃:从别人身上偷窃——扒窃一般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秘密窃取行为,通常发生在公交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用场所;二是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顾客带在身上或放在身边座位的包袋内财物,或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若趁顾客短暂离开座位时行窃,或窃取乘客放在公交工具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可认定为普通盗窃。
3、犯罪主体是16周岁以上的有责任能力人,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论,从重处罚。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三)盗窃罪的处罚
根据修订后之第26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无期或死刑,并没收财产:(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特别严重的。
备注:误信他人之物为自己财物而取走的,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不构成盗窃。既遂是以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失去被到财物的控制作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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