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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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主体: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侵犯客体:国家正常点的信用证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诈骗行为具体表现为下列情形: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
注意:刑法195条对本罪成立未规定任何数额或其他情节上的限制,因而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实行了诈骗信用证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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