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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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是指捏造犯罪事实诬陷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对象是特定的他人。
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进行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必须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
其次必须告发,即向有关机关进行检举、揭发,既可以向司法机关,也可以向被诬告者所在单位及其它可能向司法机关转达的机关告发。
再次必须针对特定对象,可以明示特定对象,也可以虽非明示,但从内容中可以推知。
最后,必须是情节严重,如使他人的名誉或精神遭受严重损害,或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严重干扰司法机关的活动,使司法机关的名誉严重受损,或手段、动机卑劣等。
3、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即可。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如果不是故意诬告而是检举失实,不构成本罪。
(四)认定
2、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本罪是行为犯,但构成既遂除了要实施捏造犯罪事实进行告发的行为外,还必须有情节严重。
3、栽赃陷害行为的处理
栽赃陷害行为,指制造假象、伪造证据,使被害人蒙受冤屈的行为。栽赃是诬告的预备行为,应区分具体情况处理:
1)出于单纯陷害目的而对他人进行栽赃陷害,如将财物盗出后放在被诬告人家里,行为人并没有非法目的,盗窃行为实际上不能构成盗窃罪,应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2)行为人既有实施其他犯罪的目的,又有诬告陷害目的,如先实施杀人、强奸行为后诬告是他人所为,这种情况有人认为应数罪并罚,也有人认为是牵连犯,应从一重论处;
3)自己先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之后才产生诬告他人的犯罪意图并实施诬告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五)处罚
根据刑法第24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备注:情节严重。诬陷他人的目的,不是诬告,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本罪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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