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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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说
1、本节罪名与诈骗罪施法条竞合关系; 2、本节中,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①贷款诈骗罪;②信用卡诈骗罪;③有价证券诈骗罪【信贷价】; 3、本节中的罪名,都要求有非法占有目的,且该目的着手前就有,如果获得财产后才有非法占有目的,并利用欺骗方式免除还款义务,只构成普通诈骗罪。 |
2、信用卡诈骗罪
对象 |
扩大解释,包括借记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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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伪造包括变造】 |
→ |
1、这三种行为,使用的信用卡是非真实的; 2、包括自己使用,和利用他人使用; 3、仅限于对人使用,对机器使用构成盗窃罪; 4、以信用卡通常的使用方式给予利用,如果利用信用卡质押担保,只构成普通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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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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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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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冒用他人信用卡 |
①信用卡必须是真实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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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冒用 |
仅限于对人使用,对机器使用构成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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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冒用他人信用卡资料而欺骗他人获取财物,也即不要求使用现实中的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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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注意 |
【司法解释拟制】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无论对人使用还是对机器使用,都定信用卡诈骗罪;盗窃、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以合法方式获取信息,以这种方式犯罪构成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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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恶意透支 |
①对象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②主体是合法持卡人,如果是非法持卡人恶意透支,是冒充他人信用卡; ③方式: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并经发卡行2次催告,3月内仍不归还,给银行造成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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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取得+信用卡诈骗的行为方式 |
1、非法取得无效的信用卡,又使用(前三种行为方式的情形) |
对机器使用: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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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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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取得 |
【法律拟制】盗窃后,无论对机器使用或对人使用,都定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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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除拾得的情形) |
对人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对机器使用定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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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非当场使用,当场使用定抢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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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抢夺、敲诈勒索 |
3、其他
1、贷款诈骗罪 |
这三个罪的共犯问题: 1、银行、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这三种行为的,只定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因为不存在诈骗罪); 2、普通人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勾结: ①和负责相关事项的工作人员勾结,不构成相应的金融诈骗罪,无诈骗问题,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②和单位有决定权的领导勾结,骗了其他工作人员,不成立相应金融诈骗罪,因为作出处分行为的领导没有被骗,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③和单位普通员工勾结,欺骗领导,两人同时构成相应金融诈骗罪的共犯,以及贪污或职务侵占的共犯,想象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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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诈骗罪 |
行为 |
①明知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②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支票、本票而使用; ③冒用他人的汇票、支票、本票的; ④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 ⑤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在出票时做虚假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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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
行为人既伪造票据,又使用的,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票据诈骗罪的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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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诈骗罪 |
主体 |
真正身份犯,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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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
①行为人制造保险事故构成犯罪,并骗取保险金的,数罪并罚; ②单位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对单位定保险诈骗罪,如单位不能构成制造事故的罪名,对直接负责人追究触犯制造保险事故的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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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 |
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共犯论,如同时触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想象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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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融凭证诈骗罪:要求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如果是冒用他人真实有效的金融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构成普通诈骗罪。 |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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