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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型犯罪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10 21:19:31

 

一、概说

1、分类

取得型犯罪

抢劫罪

对人实施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

压制对方反抗

对方因无法反抗而放弃财产

行为人取得财物

抢夺罪

对物实施暴力→对人有危险

盗窃罪

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和平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

诈骗罪

欺骗
行为

对方产生或维持错误认识

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

行为人
取得财产

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敲砸
勒索罪

实施恐吓行为

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对方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

行为人取得财物

侵占罪

占有委托物、遗忘物、埋藏物→变成自己所有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不具有非法所有目的,其他取得型财产犯罪均有非法所有目的

挪用特定款物

毁弃型犯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不履行债务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本章共性问题

保护
法益

所有权

所有权人从盗窃者手中窃回财物,不构成盗窃罪

占有

合法占有:可以对抗所有人,包括所有权人

非法占有:不包括所有权人

行为
对象

财产

种类范围

1、财产性利益;2、违禁品;3、虚拟财产;4、无体物;5、不动产

价值要求

1、价值数额要达到一定程度(违禁品除外,从数量等方面认定);

2、保护的对象是财物,而非劳务或行为。

非法
占有
目的

排除意思

1、行为人无返还意思;

2、虽然有返还意思,但是妨碍主人对财物的利用程度很严重;

3、虽然有返还意思,但同时具有利用财物交换价值意思。

利用意思

1、利用意思,不要求完全遵从财物正常价值和本来用途;

2、不予利用,也不予毁坏,仅单纯隐匿,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占有

构成要件

心素

占有的意思

1、行为人对物具有占有意思;

2、占有意思不要求特别申明,可以推定存在。

体素

对物的管理与控制

事实上的占有

1、主人占有财物,不要求随声携带;

2、财物明显处于主人实力控制范围内,即使主人短暂遗忘;

3、占有转化:特定场所的财物,主人丧失占有,变转化为场所管理者占有,不要求场所管理者认识到;

4、封缄物占有,打开封缄物,拿走财物构成盗窃;

5、共同占有:其中一个人擅自处分财物是盗窃。

观念上的占有

虽然财物处于主人控制范围外,但依一般社会观念可推知其占有(如把车停在路边人离开,门前的石狮等)。

死者占有问题

【否定说】认为既然财物的占有者死亡,就不存在对财物的占有意思,定侵占;

【肯定说】认为应当肯定死者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这是一种拟制,定盗窃;

【折中说】认为对死者的占有应当有限度、分情形的认可。根据行为人杀害行为与取财行为的时空间隔、杀害行为的场地因素,有限的承认死者对财物的占有是其生前占有的一种延续。(当场杀,当场拿,定盗窃;当场杀,过后拿,定侵占;家里杀,家里拿,定盗窃;第三人拿,定侵占)。

接上页

既遂

判断

判断标准

取得
控制说

1、空间上,财物处于自己的实际控制范围内,可与之保持相当的空间距离;

2、状态上,要求到达平稳状态。

数额问题

不论行为人抱着取多少财物的目的,但最终只有取得值得刑法保护的财产才算既遂

值得刑法保护的财产

范围

1、盗窃罪中的情形之一:数额较大,需至少1千或3千;

2、其他财产型犯罪:只要不是价值不是过于少即可,如一分钱,违禁品仍算是“有价值的”。【特别注意】司法解释规定即使没有抢到钱,但造成被害人轻伤,仍构成抢劫罪。

认定

1、在既遂的前提下,数额不受行为人主观价值的判断;

2、认定既遂数额时,不考虑行为人成本。

既遂数额与未遂数额的关系

1、在同一量刑幅度内,只认定既遂数额;

2、在不同量刑幅度,盗窃未遂与盗窃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

罪数

犯侵占、盗窃后,又以诈骗、抢劫行为免除财产性利益(以侵占为例)

【观点一】事后欺骗是为了维持侵占事实,为事后不可罚行为;

【观点二】事后欺骗属于诈骗财产性利益,构成诈骗罪;

【观点三】吸收犯原理,以此观点为准,先侵占,后以诈骗或抢劫方式免除财产性利益,实际上侵犯的法益只有一份,是财物与财产性利益一体两面的事物,择一重处罚即可,不是想象竞合,也不是数罪并罚。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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