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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执行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10 21:13:32

 

减刑

分类

178条第一款: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注意】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但在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考验期。

2、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3、附加刑的减轻

次数

针对78条规定的减刑,没有限制减刑的次数,只要符合条件,可多次减刑。

限度条件

管制、拘役、有期:不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无期徒刑:实际执行不少于13年,应自无期徒刑判决之日起算。

严重的死缓犯

减为无期的,不少于25

减为25年的,不少于20

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同种刑罚刑期之缩减

原判决之日起计算

异种刑罚之减轻

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假释

条件

对象条件

积极

1、适用于无期、有期徒刑;

2、普通的死缓犯减为无期、有期后,也可假释;

3、管制、拘役不适用假释。

消极

1、累犯;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组织暴力性犯罪被判10以上。【注意】即使减刑后低于10年也不得假释。

期限条件

有期徒刑

执行原判决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考验期是剩余没有执行期限

最高院可突破期限限制

无期徒刑

实际执行13年以上,考验期10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法律后果

成功

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剩余刑罚不再执行

失败

发现漏罪

考验期内发现:1、撤销假释2、数罪并罚(先并后减

考验期后发现:另行起诉,不能撤销假释

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何时发现)

1、撤销假释

2、数罪并罚(先减后并

考验期后犯罪

不能撤销假释,可能成立累犯

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撤销假释,收监继续执行。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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