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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犯罪形态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10 21:10:54

 

一、概说

前提

过失犯罪无犯罪形态,故意犯罪中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有犯罪形态。

各犯罪形态间的关系

犯罪形态是一种终局性形态,而非暂时性停顿,各个犯罪形态互相排斥。

二、犯罪预备

成立要件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①预备的预备不是犯罪预备

②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而预备

2、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犯意表示不是;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①预备行为未实施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继续实施

②预备行为已经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进入实行阶段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处罚

比照既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犯罪未遂

成立要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2、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 3、即使发生了危害结果,但与行为人的行为无因果关系,也是未遂。

成立范围

1、结果加重犯

①基本犯既遂,结果加重犯未遂:适用结果加重法定刑,同时适用总则未遂;

②基本犯未遂,结果加重犯既遂:适用结果加重法定刑,同时适用总则未遂,构成其他犯罪的,想象竞合。

2、加重的构成要件:适用加重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总则未遂。

3、结合犯:适用结合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总则未遂。

4、量刑规则:只有符合或不符合的问题,无既遂未遂问题。

类型

实行终了未遂

甲向乙食物中投毒,乙中毒后被送到医院抢救脱险。

未实行终了未遂

甲举刀杀乙,被第三人制止。

处罚

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能犯

概念

指行为人虽然主观有犯意,但客观行为不具有任何法益侵害危险,所以无罪。

分类

对象不能、方法不能、主体不能

相同点

不能犯、事实认识错误、未遂三者都有犯罪故意,但都没有得逞。

不能
犯与
未遂
犯的
区分

观点展示

纯粹主观说

抽象危险说

具体危险说

客观危险说

立场

已经被抛弃

传统刑法理论

行为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

主要观点

以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并以行为人认识为基础判断危险性有无。

以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并以一般人认识为基础判断危险性有无。

以传统刑法理论为基础判断危险性有无,并以行为人行为时的立场预测该行为是否会发生。

侵害结果一开始就不能实现是不能犯,如果有实现的可能性是未遂。【司考观点】

区分关键

对同一案例,不同的理论,有的认为是不能犯,有的认为具有危险性,未遂。

甲想要用柜子里的东西毒死乙

纯粹主观说

抽象危险说

具体危险说

客观危险说

1、以为白糖可毒死人

不能犯

不能犯

不能犯

不能犯

2、柜子里有且只有一个写着“白糖”的瓶子,甲以为是毒药

未遂

未遂

不能犯

不能犯

3、柜子里有且只有一个写着“剧毒”的瓶子,实际是白糖

未遂

未遂

未遂

不能犯

4、原本想用毒药,但不小心拿成了毒药旁边的白糖

未遂

未遂

未遂

未遂

接上页

不能犯

不能
犯与
事实
认识
错误

区分

前提

由于不同理论对“危险性”的判断不同,从而间接导致对不能犯的认定问题,当事实认识错误问题与不能犯的问题相结合,案例就变得复杂。

案例展示

具体危险说

客观危险说

甲男与乙女住一间房,一晚两人睡在一张床上,并误以为甲是乙,便上去强奸。

事实认识错误问题

未遂

事实认识错误问题

未遂

甲男与乙女住一间房,一晚乙外出不在家,甲睡在床上,丙误以为甲是乙,便上去强奸。

事实认识错误问题

未遂

不能犯问题

无罪

甲男一个人长期住在屋里,邻居都知道,丙误以为甲是乙女,便上去强奸。

不能犯问题

无罪

不能犯问题

无罪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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