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C 2、D 3、B 4、D 5、A 6、C 7、C
二、多项选择题
1、BD 2、BC 3、AC 4、ABCD 5、ABCD
三、名词解释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3、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4、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5、会团体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6、社团法人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为人的组合。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等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
7、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进行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
8、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为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公司等。
9、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组织等。
10、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设立;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不是独立主体,它不能独立于法人之外而单独存在,而是依附于法人,并且作为法人组织机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存在;法人的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法人机关由单个的个人或集体组成。
11、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是法定的,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12、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法人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参加合并的两个法人,只消灭一个法人,另一个法人继续存在并吸收了已消灭的法人;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来的法人消灭,新的法人产生。
13、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法人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新设分立,即解散原法人,而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派生分立,即原法人存续,但从中分出新的法人。
四、简答题
1、法人的本质特征包括:(1)法人是社会组织。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或为多个自然人组成的社会集合体,或由一定数量的财产集合为基础组成的社会组织;(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独立的组织,拥有独立的财产,承担独立的责任。
2、法人、自然人是两种不同的民事主体,其民事主体资格的享有均是法律赋予的。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1)享有的时间不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享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自然人的生死是自然现象,法人则不一样,法人的成立与终止不是自然现象,是行为的结果。因此,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不由自然人自己所左右,而法人的成立、终止则是一系列行为的结果。(2)享有的范围不同。自然人是生命体。因此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较广,既包括一般财产权,也包括与自然人生命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肖像权。而法人是组织体,不享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生命健康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内容。(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因自然人的性别、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等不同而有所区别。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不同的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不一样的,各类依法登记的法人应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活动,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而非登记法人即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法人,则应严格按照法人成立的目的、活动范围等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3、社团法人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为人的组合。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进行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二者区分的意义是:(1)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或社员;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因而没有法人成员。(2)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成为其成员,并享有成员权;而财团法人的设立人,由于法人成立时与法人相脱离,故不为法人成员。(3)设立行为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属于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且为生前行为;而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则为单方行为,有的为死后生效的行为。(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故又称自律法人;财团法人则没有该机关,故又称他律法人。(5)目的不同。社团法人设立的目的可以是为了营利,也可以为了公益,故社团法人可分营利法人、公营法人和中间法人;财团法人的设立目的只能是为了公益,所以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4、(1)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必须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业务知识;(3)须不存在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4)已担任一个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者,原则上不得再担任其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5、(1)两者的性质不同。法人的设立是一种准备行为,这种准备行为既有法律性质上的,也有非法律性质的;而法人的成立则不同,它属于法人产生的形成阶段,其行为性质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法律行为。(2)两者的要件不同。法人的设立一般要有合法的设立人,存在设立基础和设立行为本身合法等要件;而法人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以及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要件。因此,法人的设立并不当然导致法人的成立,当设立无效时,法人就不能成立。(3)两者的效力不同。法人在设立阶段,仍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行为是法人设立人的行为,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法人设立人享有和承担;而法人成立后,即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法人享有和承担。
6、(1)依法被撤销。它是指法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被解散的情况。(2)自行解散。它主要指法人的目的事业完成或无法完成、法人机关的决议、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的发生而自动解散的情况。(3)依法被宣告破产。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
如法人的合并、分立、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发生战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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