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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2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10 20:02:21

 一、单项选择题

1、B    2、D    3、C    4、C    5、A    6、B    7、C    8、C   

9、C    10、A    11、D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2、ABCD    3、ABCD    4、ABC    5、AC        

三、不定项选择题

(一)1、C   2、ABCD      3、BC    4、A   

  四、名词解释

1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自然人与公民这两个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公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凡公民均为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是一国公民。《民法通则》沿用前苏联民法理论,用“公民”概念,未直接用“自然人”;《合同法》采用“自然人”概念,不再用“公民”。我国《民法通则》使用的公民概念,与自然人概念意义相同,但自然人的概念比公民概念更周延。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与自然人的年龄没有关系,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其意思能力为前提,也就是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与民事责任能力相对应的。

4、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在我国,监护只对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5、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是对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6、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与宣告死亡制度的设置目的不同。宣告失踪旨在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但不能解决因失踪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而宣告死亡制度使这一问题得到解决。宣告失踪制度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制度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五、简答题

1依《民法通则》规定,按照不同年龄阶段和理智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两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比较复杂或重大的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求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

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但在实践中,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机构或医院所作的鉴定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监护人应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监护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必须给被监护人以必要的关心、照料。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对被监护人要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他们受到伤害或侵害他人利益。

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监护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人不得处分其财产。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监护人应当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7)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宣告失踪的法律条件应具备如下条件:(1)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且这种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对该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以及该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向失踪人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由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进行审理,认为情况属实的依法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在审理过程中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

4、宣告死亡的法律条件应具备如下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4年,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限为2年;(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由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进行审理,认为情况属实的依法判决宣告公民死亡。在审理过程中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5、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有:自然人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人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继承。但宣告死亡只是依法对失踪人死亡的推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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