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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10 19:58:24

 *一、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通则第135条规定,为二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合同法》第129条规定: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 3,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间
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依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起算。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延长
*(一)中止
*1,概念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又称诉讼时效的暂停。
*2,事由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意见》第172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3,效力
*在于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的原因消灭后,再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二)中断
*1,概念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之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
*2,事由
* (1)权利人主张权利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 3,效力
*使此前已经过的时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4,与中止的区别
(1)发生原因不同。中止之原因是与当事人无关的客观情况,中断的原因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
(2)法律效果不同。中止以前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为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应继续计算。而对中断之前已发生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应重新起算。
(3)发生阶段不同。中止原因发生于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而中断之原因可发生于任何阶段。
 
*(三)延长
*1,概念
*指在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向法院提出请求时,经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行使权利的,可以延长时效期间,使诉讼时效不完成。
*2,特点。
*它是对诉讼时效中止的补充,但与中止不同,表现在:
*(1)中止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而延长是发生在时效期间届满后。
*(2)中止之原因是法定的,而是否延长是由法院决定的。  
 
*(2004卷三51).2002 年 5 月 8 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
*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 6 月 10 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
*单位相互推诿。同年 6 月 13 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
*哪些是正确的?
*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 2003 年 6 月 10 日届满
*B.王某 6 月 13 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C.发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D.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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