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律行为
*学习要求和目的:
*掌握法律行为的含义及其在民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掌握法律行为的几种分类及其效力。
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述
*一、概念与含义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二、含义:
*1、 其为法律事实之一种。
*2、 其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为目的,具有目的性。
*3、 其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正如民事法律行为是整个民法总论的核心一样。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与决议
*(一)标准:按所参加的意思表示的数量。
*(二)概念:
*1.指只需要一项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遗嘱.
*2.双方行为,指因两项内容一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如合同.
*3.多方行为,指需要多项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如两个以上的人订立的合伙协议.
*4.决议,一般也由多项意思表示组成,但与多方行为不同,其主要出现在社团法人中。表现为社团或董事会通过决议形成的意思。
*二、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一)标准: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需要一定的形式。
*(二)概念:
*1.要式行为:
*指其意思表示须依一定形式,或在意思表示外尚须履行一定形式的法律行为。“形式”主要包括书面、公证、登记、批准等。
*2.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指无须依一定形式的法律行为。
*三、要物、不要物(实践、诺成)
*(一)标准:以法律行为为表示之外是否须现实成分如物之交付为标准分。
*(二)概念:
*1、要物:意思表示外还需有现实成分如物之交付方能成立之法律行为。如借用合同与保管合同,再如质押合同与定金合同。
*2、不要物行为:指仅依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大多数法律行为皆属不要物行为。
*四、财产与身份行为
*(一)标准:依民事法律行为效果的内容是财产性的还是身份性的,可作此分。
*(二)概念:
*1、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可再划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2、身份行为: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可划分亲属行为与继承行为。但对继承行为应存疑问,因继承是取得财产的一种方式,可不会发生身份关系的变动效果。
*五、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一)标准:据财产法律行为的效果不同而分。
*(二)概念:
*1、负担行为:指发生债权债务的行为,故又称债权行为。
*2、处分行为:指直接发生某项既存的权利变动的行为。包括权利的转让、消灭及在权利上设定负担或变更权利。包括:(1)移转物之所有权;(2)让与债权;(3)免除债务;(4)抛弃所有权;(5)设定担保。
*六、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一)标准:法律行为之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前还是死后。
*(二)概念:
*1、生前行为:指法律行为之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前之行为,多数行为属于生前行为。
*2、死因行为:指法律行为之效力发生于行为人死后的行为,如遗嘱。
*七、要因行为与不要因行为(此种划分仅发生于财产行为)
*(一)标准:据法律行为与其原因之关系作此分。
*(二)概念:
*1, 要因行为又称有因行,是指法律行为与其原因不可分离,以其原因为要素的法律行为。
*2, 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无因行为,原因即使不存在或无效,其行为仍有效。如据行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