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一国民法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的效力范围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1、在时间上的范围
*2、在空间上的范围
*3、对人的适用范围
*一、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主要包括三个问题:
*(一)何时生效
*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
*1、自民事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
*2、在颁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
*(二)何时失效
*1、立法机关以命令或决议废除;
*2、旧法中与新法相冲突的部分自新法生效之时起失效;
*3、新法明确规定某些旧法失效。
*(三)溯及力问题
*即新法实施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一般的,民法不具有溯及力。
*例外:《〈民通〉意见》第196条规定,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二、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一)全国性的民事法律
*1、域内效力:适用于我国全域,包括我国领土以及领土的延伸(如我国驻外使馆,具有我国国籍的船舶和航空器)
*2、域外效力(例外)。一般不具有域外效力。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有。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二)地方性的民事法律
*仅在特殊地域发生效力。
*三、对人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一切人。但有例外:
*1、根据国际法,在我国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
*2、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针对中国人的法律规定,对外国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的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目的在于使学生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内涵、作用以及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以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法律原则
*(一)含义:法律原则是法律构成要素之一(原则、规则、概念),是那些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二)特性:具有抽象性和稳定性。
*(三)可分为具体的原则和基本原则。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二)意义或功能
*1、 是民事立法的基本准则
*2、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3、民事主体进行活动的基本准则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从第3条到第7条确立了如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一)概念: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其具体含义包括: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平等的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民事主体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
*4、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民事主体平等的承担不利后果。
*(三)立法体现
*《民法通则》第3条,第9条,第10条
*二、自愿原则
*(一)概念: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其含义包括:
*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在调整民事关系方面,采用较多的任意性规范,由当事人选择适用或不适用。
*2、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其行为的内容及形式需要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 (三)立法体现和例证
*《民法通则》第4条。
*合同自由原则——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内容自由、变更或解除自由、方式自由、争议解决方式的自由
自愿原则的体现
*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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