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目的在于使初入民法门径者从宏观上对民法有一个总体性的把握。本章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2、民法的特征;3、民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4、民法在我国;5、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6、民法的渊源;7、民法的适用范围;8、民法的适用和民法解释;9、民法的体系。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对“法”的理解
*有马克斯主义的和非马克斯主义的。马克斯主义的法概念为: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并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非马克斯主义的有:
*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行为说、神意说、理性说、意志论、权力论、必然论、正义工具论、社会控制论、事业论等。
*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法”
*1、法是一种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
*2、法与阶级国家共生;
*3、法以强制力作为后盾;
*4、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秩序和安全;
*5、法的表现形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地域各不相同,呈现不断的变化性。
*二、对“民”的理解
*可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理解“民”
*1、民事主体
*2、市民社会
*3、民事
*4、民事关系
*三、民法的概念
*概念:民法是法的一个部门,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理解:
*1、民法是一个部门法,而非法的全部;
*2、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是民事关系,而非其他社会关系;
*3、民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
*4、民法并不是指一部法律,而是各种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四、几个相关但有区别的概念
*(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形式民法指一国的民法典,尤指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等
*实质民法既包括形式民法,也包括其他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的《民法通则》:有人认为属于形式上的民法,有人认为不属于形式民法。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的民法即私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私法包括民法与商法,广义民法即为商法以外的私法。而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广义的民法即为私法的全部,民法与私法为同一含义。我国为民商合一的国家,因而广义的民法为私法的全部,凡属于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均为民法规范。
*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仅包括民法总则、人身权法、物权法、债权法(含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内容。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普通民法是指规定一般民事关系的民事法律,对人、地域等不作限制。
*特别民法是指适用于特定区域、规定特别民事关系的民事法律。
*如在我国《民法通则》为一般民法,而票据法、海商法、公司法等即为特别民法。
*又如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为一般民法,而其《动产担保交易法》即为特别民法
*在适用上,特别民法优先于一般民法适用。
*(四)成文民法与不成文民法
*成文民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的民事立法文件。
*不成文民法则是指成文民法外的民事法律。我国为成文法国家,因此,民事法律规范主要为成文法,但也存在习惯法等不成文的民事法律规范。
*(五)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在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中,《民法通则》仅是民法的一般性规定,其内容相对简要,条文相对较少,体系性也嫌不足,因此尚不能称其为民法典。
*(六)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一个法律部门,是民法学的研究对象。
*民法学是法学的一支,本身不是法,仅是一门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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