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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2017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浅谈“辱母案”中的正当防卫行为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7-02 15:40:13

 “辱母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2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于欢的辩护人,被害人杜志浩的近亲属、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到山东高院查阅案卷。

2017年5月27日8时30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一、知识介绍

(一) 案情分析

最近,山东发生一起辱母杀人案,女企业家苏银霞因欠当地涉黑团伙头目高利贷未还清,被前来要债的杜志浩等人辱骂殴打并侮辱,其子于欢报警,但因警察处理不当导致于欢情绪失控,用水果刀将催债人员刺伤死刺。法院一审将于欢判处无期徒刑并连带民事责任。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异常强烈的反响。我认为,此案判决疑点甚多。

这起案件虽是很平常的刑事案件,却引人深思:情理法,哪一个更重要?我认为,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本案中,情与理对法来说应略胜一筹。

在案件中,死者杜志浩的确是来要债的,但他的行为令人愤怒与不齿。作为儿子的于欢更无法忍受当众人侮辱母亲。在警察草草收场后,于欢在绝望中,挥刀乱刺。如此情形,出手是迫不得已的正当防卫。况且死者杜志浩此前撞死14岁少女,逃逸用钱了结,涉黑严重,又限制母子人身自由多达6个小时,情节恶劣,触犯法律在先。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容。所以,我认为法院应将情理纳入于欢案件的审理。否则,其情难堪,天理不容。

在当是今法制社会,法律至高无上,人人都应遵从的铁律。这固然正确,无法便不成规矩,无以成方圆。法来自理,理是法的基础,法理法理,无理哪有法?近日,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陈兴良向新华社表态:于欢属于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从社会名流,到普通百姓,再到法律权威都站出来表明看法,我认为法院应对此案件慎重考虑吧。

中国古代就有注重情理的传统,法律,是人制定的,是用来保护人民不被侵害和社会公平的,不遵守法律会导致社会混乱,但只拘泥于冰冷死板的法律,枉顾特殊情境,那么见义勇为的事迹就鲜有发生,何况于欢是为保护母亲不再受伤害,反而遭到了法律严惩,那当国家有危难时,还有谁会挺身而出为国献力呢?所以,我认为,对于欢案件,应多注重情理而非只局限于法条,主要看“正当防卫”的界定,要件是否构成。下面我们来谈一下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

(一) 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1.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二) 正当防卫的目的和意义

1、正当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正当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正当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可以说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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