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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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作虚假宣传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夸大失实的宣传,即对生产、经销的产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情况,或者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规格、技术标准、.价格等交易资料进行夸大、无中生有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
二是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语意含糊、令人误解的宣传,即通过措辞的技巧、明示或者暗示、省略或者含糊的手段,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产生误解。行为人利用广告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可以认为是行为的手段触犯了其他罪名,只以一个重罪论处,即仅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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