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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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豁免的一般原则。《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公约》(以下称《公约》)规定:一国本身及其财产遵照公约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也即享有司法管辖豁免和财产执行豁免的权利。《公约》第6条第1款还补充强调,一国应避免在其法院对另一国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以实行第5条所规定的国家豁免,并应为此保证其法院主动地确定该另一国根据第5条享有的豁免得到尊重。
2.国家豁免的主体。《公约》第2条对公约中“国家”一词的解释,规定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具体有四类:(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的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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