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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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
广大人民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人民代表,由它们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并由权力机关产生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具体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全国人大部分职权。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都由它讨论决定,并由它监督实施。
(4)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①立法权:即制定法律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最高国家立法权。宪法、刑法、民法及一切法律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审议并通过,才能生效。
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订地方性法规。
②决定权: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决定国家和社会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权力。如: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通过政府工作报告,十一五发展规划等。
③任免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组成的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撤职等权力。如选举国家主席,任免检察长,法院的院长等。对任职期期间有特殊情况的进行罢免。
④监督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的权力。人大对政府干部有权进行监督。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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