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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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
(1)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A.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B.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
C.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
D.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
E.因继承取得物权
F、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G、因合法建造取得物权
I、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a、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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