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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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这是以物能否流通、在何种范围流通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
(1)概念
A.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B.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流通范围和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如外币、黄金、公民收藏的文物和运动枪支等。
C.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如土地、矿藏、淫秽书刊等。
(2)区分的法律意义
A.流通物因能自由流通,无法律限制,故能成为任何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B.对限制流通物作何种限制,是由行政法规定的,如金银管理条例对黄金、白银的专营规定,文物保护法对文物买卖的限制,外汇管理条例对外汇经营和交易的限制,就属于对物流通的限制性规定。由于行政法规范属强制性规范,其对限制流通物的规定,民事主体须遵循,否则,交易行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导致行政或刑事责任。
C.禁止流通物,是法律绝对不允许流通的物。法律对禁止流通物的规定,既见于民法通则,如国有土地所有权、矿藏、水流等,也见于行政法的规定,如食品卫生法对未经兽医卫生检验的肉类的禁止销售。违反法律对禁止流通物规定的行为,不仅流通行为无效,还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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