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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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这是依物能否被分割为标准而对物作的区分。
(1)概念。
A.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价值或性能的物,如一袋米可分为若干份,并不改变效用与性质
B.不可分物是分割后会改变性能或价值的物。不可分物有两种:
a、是自然性质上不可分,如一辆汽车、一架钢琴等
b、是依权利人的意思不可分,如在一定时间内不许分割的共有物。
(2)区分的法律意义:
A.确立共有物的分割方法。
共有人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可分物,可分割实物,各得其所对于不可分物,只能作价值上的分割,而不能作实物分割,实物可归于一人,由其对他人所得作补偿,或者将实物出卖,分割所得价金。
B.确认多数人之债的性质。
对于多数人之债,须确认究属连带之债还是按份之债。当标的物为数人共有,标的物上产生的利益或负担自然也由共有人分享或分担。在标的物属可分物时,产生的利益或负担除法律有相反规定外,可作为按份债权或按份债务在标的物属不可分物时,因产生的利益或负担属不可分债权或不可分债务,故在共有人之间发生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的关系。例如楼房下水管因堵塞而需疏浚时,由于下水管是不可分物,属各层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所以,对疏浚费用各层房主负连带债务之责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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