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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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制定有利润分享计划的,如规定当职工在企业工作了特定期限后,能够享有按照企业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的薪酬,如果职工在企业工作到特定期末,其提供的服务 就会增加企业应付职工薪酬金额,或者尽管企业没有支付这类薪酬的法定义务,但是有支付此类薪酬的惯例,或者说企业除了支付此类薪酬外没有其他现实的选择,企业应当 及时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有关会计处理。
利润分享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确认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并计入当 期损益或者相关资产成本:企业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因 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能够可靠估计。
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
(1) 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企业已确定应支付的薪酬金额;
(2) 该利润分享计划的正式条款中包括确定薪酬金额的方式;
(3) 过去的惯例为企业确定推定义务金额提供了明显证据。
企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实际情况提取的奖金,属于奖金计划,应当比照利润分享计划进行处理。
职工只有在企业工作一段特定期间才能分享利润的,企业在计量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时,应当反映职工因离职而没有得到利润分享计划支付的可能性。
如果企业在职工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12个月内,不需要全部支付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该利润分享计划应当适用本准则其他长期职工福 利的有关规定。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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