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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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两者的区分取决于计划 的主要条款和条件所包含的经济实质。在设定提存计划下,企业的法定义务是以企业同 意向基金的缴存额为限,职工所取得的离职后福利金额取决于向离职后福利计划或保险公司支付的提存金金额,以及提存金所产生的投资回报,从而精算风险(即福利将少于 预期)和投资风险(即投资的资产将不足以支付预期的福利)实质上要由职工来承担。 在设定受益计划下,企业的义务是为现在及以前的职工提供约定的福利,并且精算风险 和投资风险实质上由企业来承担,因此,如果精算或者投资的实际结果比预期差,则企业的义务可能会增加。
当企业通过以下方式负有法定义务时,该计划就是一项设定受益计划:
(1) 计划福利公式不仅仅与提存金金额相关,且要求企业在资产不足以满足该公式 的福利时提供迸1步的提存金;
(2) 通过计划间接地或直接地对提存金的特定回报作出担保。
设定受益计划可能是不注入资金的,或者可能全部或部分地企业(有时由其职工) 向法律上独立于报告主体的企业或者基金,以缴纳提存金形式注入资金,并由其向职 支付福利。到期时已注资福利的支付不仅取决于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投资业绩,而且取决于企业补偿基金资产短缺的能力和意愿。企业实质上承担着与计划相关的精算风险和投 资风险。因此,设定受益计划所确认的费用并不一定是本期应付的提存金金额。企业如 果存在一项或多项设定受益计划的,对于每一项计划应当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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