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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企业计量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应当反映下列各项要素:
1. 通过评价一系列可能的结果而确定的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额。
2. 货币时间价值。
3. 在资产负债表日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有关过去事项、当 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确定有关金融工具的信用损失:
1. 对于金融资产,信用损失应为企业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 之间差额的现值。
2. 对于租赁应收款项,信用损失应为企业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 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其中,用于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的现金流量,应与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21号一租赁》用于计量租赁应收款项的现金流量保持一致。
3. 对于未提用的贷款承诺,信用损失应为在贷款承诺持有人提用相应贷款的情况下, 企业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企业对贷款承诺预 期信用损失的估计,应当与其对该贷款承诺提用情况的预期保持一致。
4. 对于财务担保合同,信用损失应为企业就该合同持有人发生的信用损失向其作出 赔付的预计付款额,减去企业预期向该合同持有人、债务人或任何其他方收取的金额之 间差额的现值。
5.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信用减值但并非购买或源生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信用损失应为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与按原实际利率折现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 的差额。
企业应当以概率加权平均为基础对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计量。企业对预期信用损失的 计量应当反映发生信用损失的各种可能性,但不必识别所有可能的情形。在计量预期信 用损失时,企业需考虑的最长期限为企业面临信用风险的最长合同期限(包括考虑续约
选择权),而不是更长期间,即使该期间与业务实践相一致。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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