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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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其他方法胁持正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不影响本罪成立。
①犯罪对象:正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飞机、飞艇),军用航空器不能成为本罪犯罪对象。
②其他方法:1)机组人员利用便利驾机外逃2)用麻醉剂使机组人员不得反抗等。
③犯罪主体: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国际公害)。
④挟持航空器时杀人、故意伤害、破坏航空器的,不实行并罚,而只构成本罪若控制了航空器后,滥杀无辜、强奸妇女等,应实行“数罪并罚”。
⑤本罪是“行为犯”,只要使用暴力、胁迫将航空器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为既遂。
⑥死刑(绝对确定):1)致人重伤、死亡2)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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