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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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①行为方式:作为、不作为(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
②本罪是“危险犯”,实施完毕放火行为即构成既遂。火灾是否发生、是否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失火罪:结果犯,须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后果才成立犯罪。
③以“放火”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不再定放火罪。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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