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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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
社会上义民主和社会主久法制是不可分割的,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经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在整个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中,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社会主主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社会主义民主同法制相比是第一位的、决定性的。
1)从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生来看,它是随着社会主主饶主的间而产生的。只有当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才能使自己的意志上繁荣昌盛为法律,才能建立起自己的法制。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是以社会主义民主的存在为前提的。
2)从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来看,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社会主义国家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相结合的国家,这就决定了作为治国工具的法制必须保障和实现人民民主,尤其是保障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出发点和归宿。可见,法制的性质取决于民主的性质;法制作用的大小,是和民主的发展程度完全一致的。
3)从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发展方向来看,同样不能离开民主。这是因为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集中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制定出反映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律,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得到 人民的拥护并为人民自觉遵守。民主的范围越扩大、民主的内容越丰富,法制也就越健全。法制的发展程度,完全取决于民主发展的状况。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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